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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齐下消除“有偿献血”

来源: 法制网 作者:张鑫 2017-02-20 09: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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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无偿献血工作取得了极大的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无偿献血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行了18年,2015年,我国千人口献血率为10,达到世界卫生组织推荐标准;2016年前三季度,全国共有1030余万人次参加无偿献血,同比增长7.0%。国家卫计委表示,目前无偿献血已经基本能满足临床用血需求。

  然而,关于“有偿献血”的话题却从未间断过。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其中一名嫌疑人曾经是医院的护工,因为了解医院存在季节性缺血的问题,便把这作为“商机”,辞去医院的工作,加入组织有偿献血的行列。

  目前,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我国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然而,在实践中,不法分子利用互助献血并不严格的审查献血者和患者之间关系的空子,组织毫不相干人员冒充患者亲友,利用互助献血的方式向患者家属索要高额的“买血费”。此外,在北京等医疗资源相对集中、用血量相对较大的城市的医院,血荒现象还没有得到彻底地解决。一些不法分子瞄上这样的临时性缺口,在患者急需用血的时候,收取患者家属的费用,组织社会闲散人员或在校学生进行“有偿献血”。

  非法组织卖血的行为侵害了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了妨害。献血者为了牟利频繁献血将影响血液质量,如果隐瞒相关病情甚至还会危害用血安全。因此,“有偿献血”必须消除。

  消除“有偿献血”,应依法打击组织卖血者,用法律利剑斩断这种非法交易的关键环节。献血法第十八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消除“有偿献血”还应加强监管,严格追责。以“互助献血”为例,为了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种形式从事非法勾当,笔者建议医院在接受互助献血申请时应对献血者和患者的关系进行严格筛查,并出具相关的证明,采血人员在采血前应要求献血者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并且献血者要同患者家属一同前往献血。一旦发现或者经举报存在“有偿献血”的情况,就要对医院和采血人员进行追责。

  消除“有偿献血”,更应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无偿献血,保证供血充足,从源头上遏制住“有偿献血”现象的产生。

  首先,卫生计生监管部门可以联合红十字会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呼吁公众参与无偿献血,邀请形象正面的影视明星进行公益宣传,或者以公益广告的形式,主打“亲情牌”,以情感的力量对公众进行教化,再或者通过手机H5、短视频等多种多样的形式让大家明白无偿献血是一件利己利人的事情。

  其次,可以定期在高校中进行宣讲,因为目前高校学生是我国无偿献血的主力军,而其中有一些学生对无偿献血存在排斥心理,这就需要专业人士为高校学生普及献血方面的知识,打消他们对献血的恐惧和对献血会有碍身体健康的疑虑。同时,也要为他们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让大学生知晓“有偿献血”不仅不道德,而且是一种违法行为。

  再次,流动献血车在采血的同时应该承担起宣传的义务,因为现在还有很多人对于无偿献血制度不了解,担心献出去的血会被牟利,血液采集工作人员可以在采血车旁放置展板或者发放宣传手册,向公众讲解无偿献血的流程和血液使用的流程,让公众可以明明白白、安安心心地参与到无偿献血中。(张鑫)

关键词:献血,无偿,血液

责任编辑:李兴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