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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法院开出​秦皇岛辖区首张“捕捞从业禁止令”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周华
2021-12-09 15: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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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记者 郭政 通讯员 周华)近日,昌黎法院连续公开宣判两起秦皇岛海警局侦查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分别判决3名被告人罪名成立,并禁止3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秦皇岛海域从事渔业捕捞作业及相关活动。这是秦皇岛辖区法院开出的首张“捕捞从业禁止令”。

2019年,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规定,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休渔时间为当年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期间禁止在休渔区内进行渔业捕捞生产作业。

被告人苏某志雇佣被告人张某义,违反禁令在禁渔期内携带单船有翼单囊底拖网、鱼饲料等工具,驾驶渔船从唐山市渔港出海至秦皇岛市海域进行单船底拖网捕捞作业,被秦皇岛海警局巡逻时抓获并立案侦查。经鉴定所用渔具——单船有翼单囊底拖网属于在渤海海域禁止使用的渔具,渔获当日市场批发价为人民币4500元。

被告人李某成在禁渔期内携带违禁网具,驾驶捕鱼渔船从辽宁省绥中县出海到山东省龙口附近进行底拖网捕捞皮皮虾作业,次日返回时在秦皇岛海域38渔区附近被秦皇岛海警局查获。

昌黎法院审理认为,在上述两案中,被告人张某义、苏某志、李某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决3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3人处缓刑刑罚并没收作案工具、追缴犯罪所得,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在秦皇岛海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主审案件的全国模范法官、昌黎法院刑庭庭长杨红梅介绍,“我国《渔业法》规定,非法捕捞情节严重的可处吊销捕捞许可证,但捕捞是许多渔民的收入来源,吊销捕捞许可证会影响到他们的生存利益,实践中使用比较谨慎。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禁止令’内容: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通过执行刑罚实现从业禁止,在一定时间段内限制其从事特定职业,既保证其在刑罚后能正常回归社会,又加大了惩罚的力度,让犯罪分子更加清楚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有效预防再犯的可能。”

近年来,秦皇岛两级法院不断加强对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密切与秦皇岛海警局的司法协作,依据双方签订的《办理海上刑事案件协作协议》,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加大对秦皇岛海域非法捕捞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办理力度,实现刑事打击与生态修复并用,为海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关键词:海域,法院,海警局,禁止令,秦皇岛市责任编辑:郭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