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普通门诊待遇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普通门诊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起付线。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100元起付线取消,不设起付线。
二、提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在职职工报销比例由50%调整为60%,退休职工报销比例由60%调整为70%。
三、提高职工普通门诊支付限额。普通门诊支付限额在职职工45岁(含)以上由2000元调整为2500元,退休职工由2000元调整为3000元。
以上调整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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