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频道 > 今日聚焦

秦皇岛市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案例新闻发布会全程实录

来源: 长城网  作者:李琦
2024-03-08 15:05:47
分享:

发布会现场。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记者 李琦 摄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3月8日讯(记者 李琦)3月8日上午,秦皇岛市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案例新闻发布会召开,全程实录如下。

秦皇岛市委宣传部四级调研员韩立军:

各位媒体朋友:

上午好!欢迎参加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秦皇岛市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案例新闻发布会。

今天我们邀请到: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超,市法院民一庭庭长魏晓龙,市妇联权益部部长戴丽莉,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杨维刚为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有请市法院杨超副院长介绍整体情况。

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超:

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首先,感谢各位一直以来对法院工作的支持,感谢对妇女维权工作的关注。

为更好地展示近年来我市妇女维权工作的新成效,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尊重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妇女联合会开展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征集、评选工作,现将评选出来的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予以公布。这些案例涵盖了女性人身安全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离婚后女方的生存保障、妇女财产权益保护等案件类型,具有一定的警示教育、指导示范意义。下面我简要介绍十个案例:

案例1:张某(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张某(女)与郭某系夫妻关系。2023年11月,张某主张多次遭到郭某的殴打、辱骂、威胁、恐吓,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郭某殴打、辱骂申请人张某,并向郭某释明实施家暴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郭某认识到自身错误,保证不再殴打、辱骂张某。

【典型意义】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是受家暴妇女保护自身权益的强有力的防护盾。法院对该制度严格落实,切实维护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特别是妇女、儿童等家庭弱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2:李某(女)与潘某1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基本案情】李某女与潘某1999年结婚。二人婚后居住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在潘某父亲潘某1名下,李某户籍迁入潘某村,2005年夫妻将原房屋拆除翻建。2008年潘某去世。2020年该院落被政府征收,李某女因与潘某1就拆迁补偿分配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李某分得相应份额拆迁补偿权益。

【典型意义】农村嫁入儿媳,尤其是丧偶的农村妇女,在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等相关财产权益应依法得到保护。本案在考量共有财产权利人对财产的贡献同时,明确了妇女作为农村户的成员,与男性平等依法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有力维护了丧偶妇女的合法权益。

案例3:魏某(女)与许某、周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魏某女与被告许某婚姻存续期间,被告许某与周某发展成情人关系。许某多次给周某转账、购买物品近十万元。魏某发现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将上述款项全部予以返还。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许某的上述赠与行为无效,判决周某返还上述款项。

【典型意义】近年来,出现一些婚内出轨方向第三者赠与财物情况,其中男性出现此种情况较多。这种赠与行为违反社会基本道德,应予制止。本案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女性合法权益给予了有力保护。

案例4:王某(女)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王某(女)于2019年5月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该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7月王某做剖宫产手术。此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林某要求该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产假期间工资。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该公司向王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产假工资。

【典型意义】我国法律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权益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本案的审理保障了女性职工合法权益,有助于女性平等就业的实现。

案例5:闫某(女)与康某军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基本案情】被告康某军系康某民之兄。原告闫某女与康某民于 1996结婚,1997年原告闫某与康某民分得承包地。双方2008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对该承包地未处理。2020年康某民去世,上述承包地由被告康某军及其母亲共同经营,其母亲去世后,被告康某军将上述承包地转包给他人。原告闫某起诉要求被告康某军退还承包地。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闫某要求收回上述承包地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不得以妇女离婚、丧偶等为由,侵犯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该案件充分保障农村妇女实现土地权益,以实际行动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案例6:张某与邹某(女)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邹某(女)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原告以无共同语言为由起诉离婚,经调解后张某撤诉。2022年张某以感情破裂、分居一年多为由再次起诉离婚。2018年12月邹某突发脑出血,现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法院经审理,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判决张某给予邹某经济帮助,每年给付邹某生活费,共给付三年。

【典型意义】离婚经济帮助,即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本案中,为维护离婚妇女的生存权等必要的权益,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对于男方给予女方经济帮助的形式明确具体,便于履行,较好地保障了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

案例7:林某(女)与王某探望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1年9月,林某(女)与王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王小某由王某抚养。离婚后,林某与王某因探望孩子问题产生纠纷,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经审理,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孩子的实际需要,明确判决了林某探望孩子的时间、次数及方式。

【典型意义】探望权作为一种亲权,不应被剥夺。但法律对于探望权如何行使没有具体规定。在实践中,特别是女方作为探望权要求一方时,往往因为各种原因难以充分行使探望权利。本案明确了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有利于探望权的履行,切实保护了女性的探望权,也为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提供了切实的司法保障。

案例8:妇联组织、专业调解组织与法院联动调解李某(女)与陈某离婚案。

【基本案情】李某(女)与陈某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李某以婚前双方缺乏了解,陈某性格暴躁,经常恶语辱骂、殴打李某及女儿为由起诉离婚。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进行调解,陈某情绪激动,一直抵触。法院启动与妇联、市婚调委的联动对接机制,按照特邀调解的规定,邀请妇联组织中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专业人员和秦皇岛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共同调解。经法院、市妇联、市婚调委三方共同调解,陈某与李某调解和好。

【典型意义】秦皇岛市法院与市妇联、市婚调委建立了全方位的联动机制,建立起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构建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大格局。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与市妇联、调委会积极配合、密切协作的优势,共同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了力量。

案例9:妇联组织支持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王女士因多次遭到丈夫家庭暴力准备离婚,向妇联组织求助,要求为其人身安全提供保护。妇联当即与法院召开联席会议,法院依法下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此案经过妇联与法院共同调解,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

【典型意义】本案中,妇联从保护妇女人身安全、合法权益、婚姻自由方面向法院及时提出了建议。经过双方联席会议协商,帮助当事人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施暴方起到了震慑作用,切实给王女士强有力的人身保护。

案例10:妇联组织协调为张某起诉离婚纠纷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张某(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丈夫李某多年前离家出走,对张某和孩子不管不问,张某家人到市妇联寻求帮助。市妇联联系秦皇岛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诉外调解,但调解未成,市妇联、婚调委即帮助协调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师代理其诉讼。

【典型意义】法律援助关乎经济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市妇联、市婚调委与法律援助律师协调联动,为特殊困难妇女群体提供了积极有效帮助。

以上案例既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为妇女提供司法保护的具体展现,也有人民法院与妇联、人民调解组织密切协作,创新家事审判方式的有益探索。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也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借鉴。今后,秦皇岛法院将进一步完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机制,审理好每一起案件,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落实在司法实践中。

秦皇岛市委宣传部四级调研员韩立军:

感谢杨副院长介绍。

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各位记者在提问前,请先通报一下各自所在的新闻机构。

1.记者:请问法院在妇女维权方面还做了哪些工作,下一步工作重点是什么?

市法院民一庭庭长魏晓龙:

感谢您的提问。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近年来,秦皇岛两级法院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和上级法院的正确指导下,深入落实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两规”的工作要求,立足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侵犯妇女权益犯罪,依法维护妇女民事权益,积极联合妇联等部门凝聚妇女保护合力,推动完善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贡献了司法力量。

一是坚持维护与修补相结合,妥善化解家事纠纷,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

法院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涉及家事纠纷比重最大。2021年以来两级法院共审结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抚养权变更纠纷等各类涉及妇女权益民事案件2686件。两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秉承依法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坚持维护社会和谐与修补社会关系并重的理念,创新了专业家事审判团队、婚姻“危机与死亡”甄别、情感修复、优先调解、举证责任向弱者倾斜、心理疏导、司法救助、回访帮扶、反家暴人身保护、社会联动综合解决的家事审判十大工作机制,有力保护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家庭和睦及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坚持裁判与调解相结合,强化全流程调解,切实解决妇女实际问题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仅仅靠一纸判决是不够的。多年来,全市法院一直坚持调解优先,注重源头化解,标本兼治地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在诉前阶段,积极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并积极指导调解员加强当事人心理疏导,将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在立案阶段,对当事人耐心引导,对缺乏法律知识、文化水平不一的来访妇女,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在审理阶段,依法对妇女在举证引导、财产分割、抚养费、探望权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强化调解,切实解决妇女在法律上难以解决的问题。案件判决后,强化释疑解惑,对调解和好、有家暴情况的加大回访频次,将调解进一步延伸。通过全流程的调解,我市近3年涉妇女权益案件均妥善解决,有68.8%的案件调解解决。

三是坚持诉内与诉外相结合,强化联动协作机制,推动构建妇女权益大保护格局

维护好妇女权益,司法力量不可或缺,但却不能单打独斗。近年来,法院与全市妇联紧密配合,建立了全方位的联动机制。2023年3月,市法院与市妇联又在海港法院长城法庭设立了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研究及实践基地,进一步将法院司法优势与妇联维权工作有机结合。目前,依托该基地,已经调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70余次,成功调解51件。此外,在妇联的支持下,市法院不断凝聚维护妇女权益的各方力量,目前,法院联合公安、妇联、司法、民政等部门共同建立防止家庭暴力及纠纷预防机制。2023年以来,辖区法院共签发针对妇女人身安全保护令14件,公安、辖区村居等部门都给予全力支持,保护令得到有效执行。

四是坚持审判与教育相结合,加大宣传教育,增强妇女维权意识

全市法院在审理涉妇女权益案件中,一直坚持“审教结合”的理念,力争在审判过程中加大对当事人观念的引导。2021年以来,共举办法院开放日活动17次,邀请学校学生、社区群众走进法院,观摩旁听庭审,体验法治文化。同时,各基层人民法院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带上国徽到田间地头、村委会开展巡回审判,实现“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两级法院依托“三八妇女节”等特殊节日,走上街头、社区、企业、学校、军营,广泛宣传《民法典》《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共150余次。

下一步,秦皇岛两级法院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进一步探索,重点做好三方面重点工作:一是要立足司法职能,审理好涉及妇女权益的各类案件;二是要延伸司法服务,积极探索完善各种便民举措;三是要凝聚维权合力,与社会各界携手构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大保护格局,为妇女发展与进步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记者:请问市妇联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举措?

市妇联权益部部长戴丽莉: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我市各级妇联组织作为广大妇女群众的“娘家”,积极履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基本职能,立足引领服务联系职能定位,围绕普法宣传和平安建设工作,推动党政主导的维权服务机制建设和妇女普法品牌建设,做实做细维权服务工作,切实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做在平常抓在经常落到基层。

一是推动落实党政主导的维权服务机制,促进维权服务提质提效。联合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司法局等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秦皇岛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秦皇岛市加强家庭暴力案件处置工作联动机制》《关于落实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部门联防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等文件,实现了市县两级多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建设全覆盖;与市法院联合建立了“秦皇岛市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研究及实践基地”,并依托该基地成功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51件。多项维权服务机制和维权阵地的建立,为各级妇联组织做好妇女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保障,搭建起了平台,使权益受侵害妇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二是常态化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引导妇女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落实“八五”普法规划,开展“每月一主题”普法宣传和“学法守法示范家庭”创建活动。深化“木兰有约”宣讲活动,依托“木兰有约”法治宣讲团等巾帼维权志愿者,开展普法宣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活动。发挥妇联组织优势,开展“巾帼普法乡村行”,“港城幸福家庭行”、妇联干部“学法讲法”等活动,推动普法宣传活动常态化开展。近年来,各级妇联组织结合本地妇女群众的法律需求,围绕女性婚姻家庭、土地、人身、劳动和社会保障和文化教育等权益,开展线上线下普法宣传活动3000余场次,引导广大妇女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三是发挥妇联组织优势,做好关爱服务工作。将妇联组织维权工作纳入平安建设之中,与市委政法委联合开展共建平安家庭主题活动,联合市司法局、市法宣办开展“学法守法示范家庭”创建活动,联合市检察院做好特殊困难妇女群体司法救助工作,开展“特殊困难妇女儿童”关爱行动和“执委进万家 巾帼送温暖”活动,深化“爱心敲门 情暖万家”巾帼志愿服务活动,组织“爱心爸妈”与困境儿童牵手结对,推进“两癌”患病妇女救助、“春蕾计划”等服务妇女儿童民生实事,发挥“秦皇岛市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研究及实践基地”作用,畅通12338和3032738妇女维权热线,为有需求妇女儿童提供帮助。切实发挥妇联组织联系妇女、服务妇女作用,将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做在平常抓在经常落到基层,为妇女儿童解难事、办好事、做实事。

接下来,秦皇岛市妇联将推动实施巾帼维权暖心行动,进一步深化维权服务机制建设,有效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扎实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在平安秦皇岛建设中贡献巾帼力量!

3.问题:请问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专业调解组织在妇女维权方面有哪些举措?

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杨维刚:

秦皇岛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于2019年,现有长期固定调解成员5人,均具有律师执业资质,并依法取得人民调解员资格证书。婚调委由市人民调解员协会负责日常管理。近年来,秦皇岛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和睦为目标,聚焦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广大妇女儿童的新需求新期盼,开展婚调工作“三步法”,搭准需求“脉”,下足婚调“功”,以实际行动维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一、构建纠纷化解体系,实现调解“零距离”

婚调委自成立以来,逐步探索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方法体系即:妇联接到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后通过指派函将案件交由婚调委,婚调委接受指派后对当事人进行案件问询,并征询夫妻双方是否同意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如双方均无争议,调解员开展对双方的调解工作,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为双方出具调解书并加盖婚调委公章,如果双方就具体问题需要司法确认,双方可以携带婚调室盖章的调解书到法院进行绿色通道予以快速立案,并由法院最终出具确认手续,完成纠纷的最终的化解工作。另外婚调委还吸纳了妇联干部、家庭教育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律师等各类公益团队参与到调解工作当中,统筹整合信访、司法、民政等多项资源,建立集法律援助、咨询调解、心理疏导、特殊关爱于一体的工作,实现婚调服务“零距离”,特别为困难妇女提供了全方位服务。婚调委自成立至今,共计接受妇联指派的案件、调解中心指派的调解及与法院对接共同调解的案件共计290余件,案件中家庭暴力占比60%、婚外情占比30%,子女抚养和财产争议占比近10%,调解和解答咨询化解夫妻矛盾纠纷210起。

二、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打造调解“高效率”

为进一步探索研究妇女权益司法保护机制,推动诉调对接机制落实落细,2023年3月“秦皇岛市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研究及实践基地”在海港区人民法院长城大街人民法庭成立,并明确提出基地要发挥主导和衔接作用,在立案前将经过人民法院评估适宜人民调解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引导当事人开展诉前调解,立“诉前调”字号后委派婚调委进行调解;我们依托基地探索建立了市婚调委与长城大街人民法庭共同做好离婚案件诉前调解和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信访案件快速办理绿色通道。打造了“妇联干部+法官+律师+心理咨询师”的特色解纷团队,为广大群众特别是妇女儿童提供多元、便捷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将疏导“情”、道明“理”、普及“法”的工作流程贯穿每一次调解,确保调解有力度、有成效,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截至目前,已成功调解51件。

三、强化宣传引导工作,构建调解“大格局”

婚调委将人民调解与法治宣传教育、公共法律服务、心理咨询疏导等工作相融合,将婚调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积极构建党政主导、部门参与、社会协同的婚姻家庭纠纷化解工作机制。自2020年开始,婚调委积极参与承办市妇联和市委政法委联合开展的“平安家庭建设”主题活动。积极录制普法视频,深入基层开展“面对面”普法维权服务,依靠妇联组织的各种活动,由调解员到基层等进行普法宣传活动,截至目前共参与线上线下普法宣传活动65余次,线下听课参与人数5000余人次,制作普法短视频20个,有效提升了广大妇女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

接下来,我们婚调委将更好凝聚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各方力量,继续探索新时期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特点和规律,扎扎实实地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以家庭的平安幸福,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秦皇岛市委宣传部四级调研员韩立军:

感谢到场的各位记者朋友,也再一次向四位发布人致以衷心的感谢。本场发布会到此结束,再见。

关键词:妇女,权益,保护,秦皇岛责任编辑:杨利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