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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法院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新闻发布会全程实录

来源: 长城网  作者:王震军
2024-04-24 15: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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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4月24日讯(记者 王震军)4月24日上午,秦皇岛市法院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新闻发布会召开,全程实录如下。

秦皇岛市委宣传部一级主任科员刘海滨:

各位媒体朋友:

上午好!欢迎参加由市政府新闻办和市法院举行的秦皇岛市法院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邀请到: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超,市法院民二庭庭长高晓武,山海关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柴国权为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请市法院杨超副院长介绍整体情况。

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超: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

感谢大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关注与支持!也感谢诸位一直以来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帮助!

为更好地展示近年来秦皇岛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成效,加强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尊重和保障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本市集中管辖知识产权纠纷的基层法院即山海关区人民法院评选出八个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值此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予以公布。这些案例涵盖了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民事案件类型,也包含了涉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案件,既有人民法院能动履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全方位保护的具体展现,也有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密切协作、创新知识产权审判方式的有益探索,具有一定的警示教育、倡导示范意义。下面我简要介绍八个案例。

案例1:赵某某与秦皇岛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赵某某在各级报刊发表作品数千幅。秦皇岛某汽车销售公司为品牌营销,未经赵某某许可,在其公司新浪微博发布多幅赵某某的美术作品。赵某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秦皇岛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侵害了赵某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网上的海量图片确实给创业者们在工作中带来了很多方便,但切记使用网上的图片并非没有禁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外,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可能会构成侵权并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案例2: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秦皇岛某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秦皇岛某娱乐有限公司未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未交纳许可使用费,在其经营场所内向不特定消费者提供原告管理的海量作品的点播业务。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秦皇岛某娱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对相应作品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后果、主观过错程度、持续时间、疫情影响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KTV经营者应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主动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约对接,避免诉讼风险,确保KTV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3: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某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电视剧《东四牌楼东》的著作权人。某广播电视台未经许可擅自播放该剧,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某广播电视台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对该电视剧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综合涉案作品首播时间、集数、知名度及被控侵权行为具体情节、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合理支出的费用40000元。

【典型意义】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广播电视台作为从事影视行业的事业单位,应特别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合法授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名烟名酒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国窖”“國窖”“國窖1573”文字商标,拥有上述商标的专用权。海港区某名烟名酒专卖店销售上述字样的酒品。经相关机构鉴定,该专卖店所售相关商品均不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海港区某名烟名酒专卖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商品的价格、销售规模及范围等情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侵权人销售假冒白酒的目的在于获得非法利益,这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权,更危害到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以及生命健康,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对此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绝不姑息,坚决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将司法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落实在具体案件中。

案例5:朱某某与被告河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纠纷案

【基本案情】朱某某作为高考数学领域知名教师,被称为“鲲哥”,其编著了大量高考数学真题解析类图书,在国内市场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河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店铺中使用了朱某某、“鲲哥”字样。朱某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河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专营店所销售的商品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依法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综合考量被告所在的网络销售平台影响力、书籍热销度及原告影响力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00元。

【典型意义】当前,在网络销售中,存在较多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将会带来被诉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最终得不偿失。只有预先取得权利人授权,在合法的框架里进行经营,才能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获得自身长久利益,促进互联网产业的良性发展。

案例6:某投资有限公司与秦皇岛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投资有限公司经授权,有权为“盼盼”门业产品维权和获得赔偿。秦皇岛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及分公司经营的门头和店内等多处突出使用“盼盼”商标,并在店内销售其他品牌安全门产品,甚至是与案涉商标相似的侵权产品。某投资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秦皇岛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其经营盼盼木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侵权行为。法院认为,被告秦皇岛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具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也不应知道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能证明其为善意,也不能准确、完整地证明其所售商品在其经营期间均具有合法来源,且其使用涉案熊猫标识及“盼盼集团”作为招牌,极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其与盼盼集团存在关联,故该行为构成商标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的市场知名度、侵权人主观状态及主观过错程度、疫情对于销量的影响、侵权行为的情节及持续时长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5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全市首起以“合法来源抗辩”为争议焦点的知识产权案件,法院对该案的处理,为类似案件审理提供了参考裁判思路。此案也提示确有合法来源使用知识产权的销售者,应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同时警示那些非法使用知识产权的销售者,没有合法依据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例7: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某台球桌会馆经营人王某与李某实际经营的某体育器材公司签订台球桌销售合同,购买乔氏牌台球桌13张,销售货款共计270400元。后经鉴别,李某所提供的台球桌均系假冒商品。李某被刑事拘留、逮捕。检察机关指控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上述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当前,知识产权审判积极推行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本案是山海关法院以“三合一”审判团队审理的全市首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积极发挥了知识产权“三合一”优势,为如何以审判机制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有益尝试。该案以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的理念,向假冒注册商标等侵权行为依法“亮剑”,既有效打击了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对违法经营者形成威慑力,又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8:刘某某与秦皇岛某贸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秦皇岛某贸易有限公司称其有视力矫正的专利支持,有10年的视力矫正运营经验以及1万个案例回访。刘某某遂与秦皇岛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交纳了139800元加盟费。后刘某某了解到秦皇岛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假陈述,遂诉至法院。山海关法院受理本案后,发现涉及经营资质等专业性问题,在征求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与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沟通,依照秦皇岛市十单位《关于完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邀请该局专业人员共同调解。法院从法律层面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市场监管局则主要从涉案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使用、销售等方面着手,重点与被告进行沟通。最后在两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在2023年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个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完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一年来,十家单位加强联系,认真落实联动机制。本案系山海关法院在诉讼中首次与市场监管局就知识产权案件的多元解纷工作的实例尝试,对全市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高效运行具有推动作用。

秦皇岛市委宣传部一级主任科员刘海滨:

感谢杨副院长的介绍。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

1.记者:请问,秦皇岛法院是如何做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具体有哪些亮点?

市法院民二庭庭长高晓武:

多年来,我们践行三效统一司法公正观,正确把握服务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工作基调,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在法治的轨道上,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努力做到让党和政府更放心、让人民群众更满意。

2023年,全市共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84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00%,调撤率76.22%,一审服判息诉率96.29%。审判质效整体位列全省第三,各项审判指标均居全省前茅。

市法院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工作的民二庭,2020年被省政府评为“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先进集体”、2021年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先进集体”、2023年被省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评为“知识产权保护优秀集体”。

一、改革创新取得成效

我们深入推进审判机制改革,建立了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团队,专门审理涉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以及刑事、行政、民事相互交叉案件。今年上半年,山海关法院审理了我市首例知识产权“三合一”刑事案件,并于3月份公开宣判,判后当事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效果良好。

我们积极开展案件繁简分流,将程序繁简与案件难易相匹配,加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2023年知识产权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92%,促进了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有效配置。

我们积极引导当事人主动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全面推行“速立、速送、速调、速审、速判”的快审模式,2023年知识产权案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达46%,提高了审判质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二、保护格局整合提高

在市级层面,市法院与市市场监管局签署《合作备忘录》,在区级层面,山海关法院与区市场监管局签署《框架协议》,建立了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并重的“双轨制”保护模式。

继2022年11月我们联合市检察院等九家单位共同签署了《合作备忘录》之后,2023年4月26日,我们再次联合九家单位签署了《关于完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意见》的实施,进一步整合了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力量,推动了构建我市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近年来我市某行业侵害著作权案件频发。为加强行业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2024年3月,山海关法院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发出了全市首份知识产权司法建议。相关部门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及时回函并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此次司法建议的良好互动,是法院与行政执法部门深化诉源治理,协同保护知识产权的生动体现。

三、法治宣传效果良好

多年来,两级法院大力开展普法进社区、讲授公开课、举办乒乓球比赛、邀请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设置公众号专栏、制作动漫视频等活动,知识产权法治宣传效果良好。今年以来,我们特别加强送法进企工作,注重和企业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目前已经走访了十余家企业。

下一步,全市两级法院将继续锚定“三源治理”“多元解纷”等系列重点工作,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和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贡献法院力量。

谢谢大家!

2.记者:山海关法院作为全市唯一集中管辖知识产权纠纷的基层法院,请问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怎样,下一步有些什么打算?

山海关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柴国权:

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对于保护创新成果、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22年5月1日起,山海关法院集中受理全市1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下面我从四个角度简要介绍下我院的知识产权工作及下一步打算。

一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基本情况。我院自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以来,共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00余件,目前结案率达到90%以上,调解率达到了86%,服判息诉率98%,审限内结案率100%,各项质效成绩优异,得到了市法院及省法院的高度评价。

二是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经验做法。我院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加大诉讼调解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矛盾化解作用,努力推进纠纷实质性解决,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同时,我院完善立案分流机制,精准实现“繁简分流”,有效提高了审判效率。此外,我院多次与市文旅局、市市场局等单位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共同促进多元解纷机制高效运行。

三是我院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的成绩。在我院与相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2023年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考核等级为A级,现被选为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城市。我院知识产权团队由于出色的业绩,被评为202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先进集体。

四是我院知识产权工作的下一步打算。我院在知识产权宣传和审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果,下一步,我院将创新思路积极作为,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企业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围绕全市工作大局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

谢谢大家!

秦皇岛市委宣传部一级主任科员刘海滨:

感谢到场的各位记者朋友,也再一次向三位发布人致以衷心的感谢。本场的发布会到此结束,再见。

关键词:秦皇岛,知识产权责任编辑:杨利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