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房产税变成乐于缴纳的“物业费”
在网上支付房产税两个月之后,我的信箱里仍然没有收到纳税凭证。 这已经是我第二次缴纳房产税了。一年多前的换房经历让我在缴纳了不菲的契税、印花税和个税之后,还有幸成为了光荣的房产税纳税人。虽然本人已从事税收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多年,但这样直接的纳税体验实属难得。 契税、印花税、个税、营业税、城建税等属于交易环节的征税,相当于买方付出的钱款在进入卖方口袋之前,被税务局截留了一部分。虽然也让人心痛,但总是有现金流可以支付的。而现在上海试行的对个人征收的房产税,是对房产保有环节的征税。这意味着在没有财源进账的情况下,房产所有者可能不具备支付能力。 既然房产税可能会产生严重“税痛”,那么人们会用什么样的态度对待它呢? 首先,能不缴则不缴。不像增值税可以通过进项抵扣保证销项税款的缴纳,也不像个税可以由支付者代扣代缴,房产保有环节的征税缺少制约,没有抓手。所以政府在房产税征收方面是比较被动的。如果要主动出击,征税成本会相当大。 其次,假设税务局神通广大,成功收缴,那么业主们在痛苦地缴纳了房产税之后,痛定思痛,会开始关心税款的去向。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那么,我们还是要思考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还存在哪些障碍的问题。我个人觉得,技术难题其实都是易于破解的。 首先是纳税人。在城市里绝大部分商品房和房改房的产权人是清晰的,在房屋管理部门都有登记。公安部门也有每个人的身份证和户籍信息。只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税务局就不难了解谁有几套房、面积多少,应该对谁征税。2013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决定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实现整合。 其次是税基和税额的确定,即被认为最大难题的房产估价和评税。在我看来这完全不是问题,因为根本不必由税务局来评估房价。如果要问谁最清楚全市不同地段的当前房价,自然非遍布大街小巷的房产中介莫属。也许会有一些不实信息,但总体情况不会有多大偏差。如果一定要官方信息,那么只要由统计局城调队做一些抽样调查即可验证。当然,出于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考虑,房产税的征管一定要有法律救济手段存在,纳税人可以对评估价格或征税决定提出复议或申诉。 至于如何督促纳税人每年按时纳税,只要将纳税情况记入个人征信系统,在求学、求职、买房、买车、贷款、出国等场合发挥相应作用,就可以有效保证纳税义务的履行。 除了上述技术层面以外,我觉得最重要的其实是,应该变“政府要征税”为“业主要纳税”。 千万不要以为这是痴人说梦。谁会主动要求纳税?我还真见过一些美国人提出要他们的市政府提高税收,原因是他们觉得当地的公立学校资源不充分,以至于教育质量不高,所以他们愿意多交税来改善孩子们的教育。 房产税曾被称为物业税,其实它很像我们平时交的物业费。如果把地方政府看作一个“物业公司”,我们交的“物业费”(房产税)越高,社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就应越好。 如果希望房产税成为地方税体系的主力军,那就必须避免房产税成为最痛税种,并且进一步让房产税成为人们主动要求缴纳的税种。(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讲师) |
关键词:房产,房产税,纳税,征税,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