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小偷美化成“反腐女侠”不妥
唐某燕2009年在浙江丽水作案后曾被抓,当时媒体称其为“80后湘西女贼王”。她说专门偷官员办公室,基本都是厅级。“如果偷的是贪官,他们一般不会报案,而且也不算违背良心”,某些人将其封为“反腐女侠”(今日本报A15版)。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正义,不仅要看结果,还要看手段和目的。从个体演变规律来看,“女贼王”永远也化蝶不出“反腐女侠”。她专偷贪官的动机不是为了反腐,而是为了个人享受。她坦承,“我拍照片,就是为了以后能戴罪立功。”可以推断,如果她不落网,就不会举报贪官,举报贪官只不过是她算计个人利益的结果而已。 法律上区分得很清楚,对于“女贼王”的偷盗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偷盗是一种错误,这一性质认定毫不含糊。鼓励违法者积极举报,能促进社会整体利益,所以能够减轻处罚,但不能因为举报贪官行为正义,就认为偷盗行为也正义。 贪官的不义之财,也动不得?非也,但对于任何不义之财,个体都无权处置。不管是贪官,还是昧着良心的商人。如果将这一权力下放给个人,哪个人一旦认为谁拥有的财物是不义的,就可以肆意处置,将会导致社会混乱。 一个女盗贼,为了减轻处罚而举报贪官,却被一些人想象成为女侠,反腐斗士,这就把礼赞完全用错了地方。 (贵州 伍少安) |
关键词:是为了 不义之财 减轻处罚 个人利益 戴罪立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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