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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递延养老保险或年内提前试点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 杨芮 2014-08-22 11: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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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在个税递延的制度安排、产品设计、流程等相关方面做了大量研究,具备了一定的技术储备

  日前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即“新国十条”)给保险业送来了强劲的政策暖风,保险业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重大变革。

  8月20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保监会副主席王祖继表示,争取创造条件,提前启动个税递延养老保险试点。原定试点时间是2015年内。

  此外,王祖继称,保监会将会同各部门推动巨灾保险立法,制定制度框架和实施方案。

  个税递延养老保险将破冰

  “新国十条”中最受专家和业内人士关注的问题之一即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的落地。

  对于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的落地时间表,王祖继在发布会上表示,“新国十条”明确提出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明确规定2015年内启动试点工作。“我们争取创造好的条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前启动试点。”

  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办的一种商业养老年金的保险。社会公众投保这个保险可以享受一定程度上的个人税收延迟缴纳的优惠。长期以来,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一直处于“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局面,而7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之后,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就呼声再起,而“新国十条”终于带来了政策的春风。

  “新国十条”明确,在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下,要研究完善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其中涉及包括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等多个方面。

  王祖继表示,开展个税递延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好处非常多。首先,通过延迟纳税的激励政策,可以鼓励社会公众积累几倍甚至十几倍的养老金,这样不仅有利于促进保障体系的建设,而且可以大大减轻财政负担。第二,有利于丰富养老保障层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在我国快速老龄化的背景下,财政又不是很充裕,社会保险只能是保基本,丰富保障层次,满足不同的保障需求的职责可以更多地放给市场,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起到更好的效果。

  “‘新国十条’当中明确提出要把商业保险建设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要求商业保险成为家庭和个人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提供者。这些政策要落实到位的话,抓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是很重要的措施,也是非常有效的措施。”王祖继说。

  据了解,保险业内提出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已有十年,其中上海作为首个试点率先实施的呼声最高,试点方案已经成型,曾多次上报各部委,一直未落地。2013年前后,由于人身保险费率改革的开启,上海试点再成热点。此外,保监会还曾配合人身保险费率改革向各保险公司就《上海税收递延养老保险费率政策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而早在2009年,国务院在推动上海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文件中,已经明确提出来,要探索发展个税递延的养老保险。从2009年开始,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上海市都做了大量研究。

  王祖继表示,保监会作为主要的政策执行主体,在个税递延的制度安排、产品设计、流程等相关方面做了大量研究,应该说有一定的技术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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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税递延,养老保险

责任编辑:李兴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