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落户政策再放宽
创建社区公共户身份证号唯一性确立 意见提出,按照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公安人口统计制度,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按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建立与统计部门统计口径一致的人口统计制度,户籍在城镇的统计为城镇户籍人口,户籍在其他区域的统计为农村户籍人口,准确、客观地体现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 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在本辖区内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及尚未确定归属居委会、门牌号的固定住所居住,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迁入人员,可以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将户籍人口、暂住人口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依托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提供人口统计分析数据,服务政府决策。建立健全户口迁移、户口登记管理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工作,为人口迁移提供高效服务。 改革居住证制度。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的办理范围,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省设区市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可以办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积极推动建立与居住证相关的公共服务提供制度,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逐步将城中村村委会改建为社区居委会 意见提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赋予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严禁违法收回进城落户人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进城落户人员以转包、出租、入股、转让等合法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索建立进城落户人员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机制。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城中村、城郊村集体经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赋予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研究建立建设用地指标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数量相挂钩的制度。 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加快城中村改造,逐步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原城中村居民纳入社区管理,享有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使城中村居民有步骤地实现市民化。统筹解决好城中村居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处置问题,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可凭失业证享受相应待遇 意见提出,做好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将其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后,按规定参加城镇养老、医疗保险,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和转移划转,确保社会保险关系规范转移接续,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对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在落户后的24个月内,继续享有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贴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把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承租、购买保障性住房。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聚集,提高综合承载力和容纳力,吸引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不断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享有城镇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义务教育、就业培训、住房保障、社会救助、计划生育等服务。 |
关键词:落户政策,社区公共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