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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市实施“预储金制”扼欠薪“咽喉”

来源: 中工网 作者: 朱润胜 李永利 2015-03-19 10: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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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秦皇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开始实施。该《细则》将用刚性的规定,从源头上扼住欠薪问题的“咽喉”:对不缴存预储金的施工单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预储金存入银行,施工前先预留出农民工工资;缴存金额须达到建设施工合同总价的20%;银行通过预储金账户,直接向农民工按月足额支付工资;预储金账户必须有钱,否则停止施工。

  据悉,该《细则》由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市人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总工会联合制定下发,主要从同工同酬、按时足额支付、支付方式、工资支付资料存档备查等方面,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其中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前,应首先缴存预储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

  《细则》中规定,预储金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的20%执行,缴存方式分为一次性缴存和分阶段缴存两种。合同总价款低于3000万元(含)的,按合同总价款的20%一次性缴存;合同总价款高于3000万元的工程,可一次性缴存或根据项目工期安排和特点,建设单位分别在合同备案前、基础验收前及主体验收前三个阶段缴存预储金。合同备案前按不少于合同总价款的4%缴存,基础验收前按合同总价款的10%缴存,主体验收前按合同总价款的6%缴存。

  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预储金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及劳务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拨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当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未按规定缴存预储金超过1个月时,施工单位应当停止施工,控制经营风险,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单位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细则》中还提到,该市建设、施工单位在落实预储金制度时,继续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随着建筑市场管理不断规范,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现预储金制度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并轨运行。

关键词:秦皇岛,欠薪,预储金制

责任编辑:武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