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施行
由省政府制定的《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规定,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专职经办人员,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在政务大厅或者办事大厅设立申请受理窗口,及时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实施办法还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各类社会救助的范围、方式、程序等。 |
关键词:河北省,社会救助,办法 |
责任编辑:李兴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