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文化碰到法律红线要“忌口”
近日,珠海市南水镇3名村民涉嫌宰杀售卖海豚被公安机关传唤。海洋渔业部门初步调查发现,村民钟某某出海打鱼发现已死亡的疑似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白海豚后,拖回村里分割售卖,剩余的带回家自己吃。 在一些地方的饮食文化中,有所谓“天上飞的、地上跑的、水里游的,没有不能吃的”的习俗。而在事发地一带,这种白海豚就被视为可以吃的“大鱼”,当地人习惯称其为“卢亭”“白忌”或“海猪”。 这些年来,因为无知而乱捕、乱买、乱卖、乱吃野生动物触犯法律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列入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超过300种,这些保护动物绝大部分普通人并不认识,或者认识但不知被列入保护名录。一旦误捕、误卖、误食这些动物,就有可能触犯法律,甚至面临牢狱之灾。 法不容情。“不认识”“不知道”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未经批准捕猎、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将面临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忌口”就难免“罪从口来”。 中国人自古崇尚天人合一,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飞禽走兽,花鸟鱼虫,都被视作自然造化的恩赐。人类进一寸,自然就退一分,为了人类自身永续发展,对自然绝不能过度索取。因此,为满足口腹之欲一味在食材上求新猎奇,恐怕也是一种落后的饮食观念,需要摒弃。 建设生态文明、构建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我们应当多一份对自然的敬畏之心、爱护之心,守住行为底线、管住口腹之欲,对自然的馈赠要取之有道、取之有度,在法律红线面前更要有禁忌,不能乱采滥捕,什么都往嘴里塞。(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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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饮食,保护动物,法律 |
责任编辑:李兴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