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单位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或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以及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1枚以上的或者爆炸装置的;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 5、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 6、多次(3次以上,含3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7、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销售、买够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共犯论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1支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1枚以上的; 5、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根据《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够成犯罪的,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物质的,公安机关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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