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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海港区个人出租房屋有关税收将实行代征

来源: 长城网 作者:祖迪 2017-05-24 0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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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秦皇岛5月24日讯(记者 祖迪)今日记者获悉,为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促进房屋租赁业健康发展,强化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专职管理员队伍工作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秦皇岛市海港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管办)将依法接受海港区地税局委托,于6月1日起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的相关税收。

  代征范围

  海港区范围内,个人出租房屋(以下简称纳税人)而发生的应税行为,由综管办代征相关税款。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取得收入,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不在代征范围。

  计税(费)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计税依据确认方法

  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租赁合同(协议)并做到据实申报的,经综管办审核后据实按租金收入征收有关税款。

  纳税人没有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或其所签合同载明租金金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综管办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计税租金收入。

  票据使用

  海港区地税局为综管办在金税三期征收系统中设定专属账户,用于各服务站代征个人出租房屋有关税收专用,票据使用全国统一定额完税发票。

  相关法律责任

  纳税人有义务按照税法的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缴、少缴应纳税款,除追缴应纳税款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出租房屋,征税,申报,税务

责任编辑:李兴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