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商家二选一疑为“互联网-”
平台越大,对其利用市场垄断地位排除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越要警惕 一场主题为“电商平台二选一竞争模式:多角度下的法律分析”研讨会日前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多数专家认为,电商平台逼迫商家二选一涉嫌侵害商家的自主经营权,属于不正当竞争。 今年的“双十一”又临近,在这个时间节点讨论“电商平台二选一竞争模式”特别有意思,因为,近年来每逢“双十一”等大促销期间,一些电商平台利用自己强势地位,要求商家二选一现象时有所闻,甚至有愈演愈烈态势。是到了要给这种行为一个说法的时候了。 个别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也要“从一而终”,在现实中是否可行呢?看看时下的经济景气指数,作为商家,谁不希望在多个平台经营,尽量多做点生意?只能选择一个平台,对商家生意肯定大受影响,毕竟许多商家在第二大平台上,也有二三成生意,不是一个小数目。 李克强总理曾指出,“中国在‘互联网+’方面的发展已经走在世界前列,不仅推动新业态、新动能的蓬勃兴起,更在带动就业、创造收入、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了超出预期的重要作用。”不难看出,“互联网+”被顶层寄以厚望,也在多方面发挥着“超出预期”的重要作用。在经济新常态下,“互联网+”必须继续深化。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在某种程度上似乎成了“互联网-”——减掉商家的自主经营权和发展空间、减掉消费者的选择权、减掉了经济发展的新动能,与“互联网+”精神背道而驰。 无论利用行政权力,还是自恃市场地位,垄断总是不受欢迎的。妨碍自由竞争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而靠垄断实现的企业利益最大化,往往是有害的,容易造成机会的不平等,导致社会进步的停滞。平台越大,对其利用市场垄断地位排除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越要警惕。对于企业垄断行为,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并非视而不见,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有明文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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