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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更好地保驾护航

来源: 法制网 作者:盘和林 2018-01-16 09: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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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百度公司涉嫌违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等相关问题,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简称“江苏消保委”)已“出手”,提起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该公益诉讼是2017年12月11日提起的,2018年1月2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已正式立案。

  江苏消保委对百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一定程度上能改变消费者与百度之间地位不对等的现状,是一种法定的救济机制,无论最终是否胜诉都意义重大。

  几乎在差不多时间,还有一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12月18日,广东消保委以小鸣单车经营管理方,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在为江苏消保委、广东消保委点赞的同时,我们不禁生出一些疑惑:类似的涉嫌违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押金难退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但为何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如此之少?为数不多的个案为何都是省级消费者保护组织提起诉讼?这问题在提示我们,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步伐,没有跟得上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日益增多的现实。

  对消费者个体来说,被侵权涉案金额虽个体“微小”,但整体利益巨大,对于一些群体性的消费侵权案件,个体起诉的成本高、收益少,过高的维权成本使得大多数势单力薄的单个消费者选择放弃自己的利益,忍气吞声。如果没有人提起诉讼,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也只能束手无策。

  百度在此前多次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中,违法收益远远大于违法成本。而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只赋予了省级以上消协公益诉讼职能。按此规定,全国有公益诉讼资格的消协不足40个,这给省级以上消协带来了极大的诉讼压力。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消费者保护案件多呈区域性特征,若将公益诉讼权扩张到市、县级消协,是可以减少诉讼成本、方便收集证据的。

  现阶段,我们还缺乏对省级消协的起诉权的监督机制。法律对省级消协进行了起诉主体资格的授权,但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件中存在懈怠的可能,需要对消费者协会的起诉权进行监督。相关法律、制度尚属空白,全靠省级消协“自觉”。

  此外,消费者协会从经费、自身能力不足等方面存在不少困难,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进一步承担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的责任。这些,都是侵犯消费者权益日益增多,但消费公益诉讼却寥寥无几的原因所在。

  窃以为,我们需要完善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如扩大公益诉讼主体,明确受理范围,对消协的起诉权进行监督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让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一柄利剑,从制度上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遏制,让法律更好地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驾护航。(盘和林)

关键词:消费,诉讼,公益

责任编辑:李兴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