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河北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联合印发通知,就进一步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经费制定了具体保障措施。
通知明确,减轻市县负担,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全额补助,即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市县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各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其余40%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不负担。
保障防控工作人员待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先行拨付给相关机构。发放时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内。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不直接从事防疫工作的公务人员不含在列),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
落实疫情防控所需设备和试剂等经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各级优先调整部门预算、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予以保障,必要时可动用预备费,省级财政视情给予补助。
通知指出,建立专项台账,落实信息上报制度。各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关统计数据台账,及时登记确诊患者医疗费用明细、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补助发放情况、疫情防控设备和试剂等采购情况,并加强相关资料管理,留存备查。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级财政部门将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尽快按规定落实补助政策,务必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决不能因为经费保障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同时,强化资金管理有效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挪用、截留、超范围发放专项资金影响疫情防控,以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河北日报记者贡宪云 通讯员何菲、许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