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妨害安全驾驶案获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案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海港区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
据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在海港区乘坐公交车时,因不满公交车没有开启空调质问公交车司机,司机在多次解释无果后不再回应被告人张某某。随后,情绪激动的被告人伸手拉开驾驶室的安全门,并用手多次拖拽司机手臂,导致正常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撞击路边的护栏后停下,造成车辆受损无法正常运营的严重后果。
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提醒,任何妨害安全驾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司乘人员间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包容,自觉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乘车环境。(记者 高扬 通讯员 张晓伟 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