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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发布2022年消费者投诉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 长城网  作者:武佩剑
2023-03-14 16: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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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记者 武佩剑)3月14日,秦皇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了秦皇岛市2022年消费者投诉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办卡消费遇难题,历经周折终平息

  2022年4月6日,市消保委先后接到李女士、王女士、张女士的投诉,反映在某海景大酒店办的游泳卡,卡里的尚未用完,突然被告知因酒店装修不能正常营业,游泳卡停止使用。消费者担心酒店倒闭跑路,要求退款,但联系不到酒店负责人,请求帮助解决。

  调解结果:消保委接诉后,经过多方查询找到酒店负责人,对方表示酒店装修只是暂时停业,持卡人不需要退款,装修完工后可以继续消费。但消保委认为,暂停营业影响了消费者的日常消费,依据《消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的规定,消费者的退款要求正当合法。在法规面前,酒店负责人坦称,由于疫情影响酒店经营举步维艰,会员比较多,退款困难。面对这样的僵局,若解决不好容易引发群体投诉,于是,消保委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的调解,最终达成三种解决方案:一是想退款的4月底前全部退清;二是可以用卡中余款兑换酒店的物品;三是酒店重新开业后游泳卡继续使用。三种方案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并在酒店大门、前厅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为其他会员维权提供了选择,避免了群体投诉的发生。

  案例二:教学场地变更退款难,消保委依法帮维权

  2022年6月23日,张女士为孩子报了一个手风琴培训班,并交了13440元培训费,尔后开始上课,上了10节课后,被告知变更了教学场地,新场地距离张女士家较远,上课不方便,张女士决定不让孩子继续上了,便要求经营者退费,但经营者说退费可以,但要在扣除已学课时费的基础上,再扣除1440元的学位费,张女士认为不合理,双方就退费问题分歧较大,请求消保委帮助解决。

  调解结果:消保委介入后,经了解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依据《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消保委明确告知经营者,擅自变更培训地址违约在先,消费者退学费合理合法,不得在合同外另收取所谓的学位费。经依法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培训机构只收取已学课时学费2800元,退给张女士学费共计10640元。

  案例三:电话购药遭忽悠,夸大误导退全款

  2022年1月7日,市民马大爷通过电话推销渠道,得知某复方滋补力膏能治疗多种老年人病症,为了治疗自己颈椎、耳鸣等疾病,就花1410元购买了6盒,当吃完5盒后,马大爷感觉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还有加重的迹象,认为该药与电话宣传不符,便找销售者要求退款,但销售者以药品没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款,万般无奈之下,马大爷来到市消保委投诉。

  调解结果:消保委根据马大爷的陈述,又与药品说明书进行比对,发现电话宣传明显与药品说明书不符,工作人员当即与销售者取得联系,明确指出其在药品销售过程中有夸大宣传和误导消费问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的规定,应当承担退赔责任。一开始销售方只同意退回剩下的一盒,但调解人员据理力争,销售方最终同意为马大爷全额退款。马大爷收到1410元退款后,专程来到市消保委,对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案例四:疫情影响难履约,消保委介入帮化解

  2022年7月12日,市民赵女士来到市消保委投诉,反映其2021年在某儿童摄影为孩子购买了2400元的摄影套餐,因疫情等原因一直未能完成摄影。现在赵女士孩子要去外地上幼儿园,不想拍摄了,要求商家全额退款,但商家不同意,双方争议较大,赵女士向市消保委投诉。

  调解结果:消保委接诉后,随即与商家沟通,商家称现在疫情缓解了,可随时为赵女士提供服务,赵女士是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拍摄,所以不能全额退款。但赵女士认为,商家没有提供任何服务,也没有损失,就应该全款退款。双方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消保委认为,正常情况下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但考虑到受疫情影响等原因,影响了如期拍摄,赵女士退款的要求也在情理之中,但赵女士孩子要去外地(父母所在地)上幼儿园,故此不能完成拍摄,属于个人原因,应当适当考虑。经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某儿童摄影扣除200元相关费用,给赵女士退款2200元。

  案例五:预定车型“货源紧”,拖退定金不应该

  2022年12月29日,刘女士投诉称,6月19她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一台新能源汽车,并交定金2000元,合同上写明三个月提车,一晃半年过去了,一直没到货,店方称因“货源紧”再加上受疫情影响,让消费者继续等。刘女士不想等了,要求退还定金,但店方总是拖着不退,并向其推荐另一款高配车型,需要加价1万元,刘女士不同意,故找到市消保委寻求帮助。

  调解结果:消保委接到投诉后,发现类似的投诉近期已经受理过两起,经过深入了解,发现过程大致相同,商家收取定金又迟迟不给退定金,涉嫌以低价签订销售合同,而后以货源紧(无货)为由向消费者推荐其它车型,并在合同中设置规避自身违约的条款。为此,市消保委找到该公司负责人,明确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其无条件退还消费者定金。在事实面前,公司负责人表示,马上退还刘女士2000元定金,困扰刘女士多日的问题终于得到解决。

  案例六:夸大宣传承诺不兑现,消保委打击侵权不手软

  2022年5月8日,市民金女士来到消保委,反映某养发馆宣称“30次白发变黑发”、无效退款。在店长亲自承诺和推荐下,她花5800元购买了该套餐,但按要求做了29次后,发现没见到任何效果,便找到店长协调退款事宜,多次协商均遭到拒绝。气愤之下,金女士找到市消保委,要求为其主持公道。

  调解结果:消保委接诉后,按照消费者的陈述,认为该养发馆涉嫌夸大宣传、误导消费等违法行为,而经营者态度强硬,调解难度非常大。为此,消保委尝试着启用“诉转案”机制,申请执法部门介入,向主管领导汇报后得到肯定和支持。随即派市场秩序执法支队和消保委一起,现场锁定证据,耐心讲法规。态度强硬的经营者终于认识到了错误。随后,在消保委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很快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养发馆一次性退还金女士消费款5800元,双方和解。

  案例七:约定不清起纷争,各让一步终和解

  2022年8月,刘女士通过熟人介绍在某店订了套全屋定制,总价27000元。因是熟人关系,刘女士比较放心,也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就全额支付了费用。但工程进入收尾阶段时,突然停工了,说钱不够,要求再交钱才能完成后续工程,刘女士很生气,便找到熟人与商家沟通,通过反复沟通也无济于事,后来熟人也干脆不接电话不回微信了,刘女士实在没有办法,便找到市消保委请求帮助。

  调解结果:消保委接诉后,经过了解,店方老板称27000元已经是最优惠的价格,不包括阳台的柜子,柜子是刘女士后加的,价值5000多元,本来熟人关系就不挣钱,这5000元她再不出,这活儿没法干了。但刘女士坚持说价款中包括阳台柜子,双方争执不下,又都拿不出证据。消保委向双方阐明总价里是否包括阳台柜子无法确定,现在就得就事论事,本着解决问题的办法各让一步,建议双方共同承担这笔费用,尽快完成收尾工程。通过两轮分头做工作,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阳台柜子的费用双方各负担一半,装修工程一周之内完工,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八:预付款消费中止,卡中余款该退还

  2022年1月6日,市民杜女士投诉称,她于2021年4月在某美容院购买了打水光针套餐,办卡预付费5000元,可以打6次,杜女士打了1次后,由于一些客观原因不想打了,随后要求美容院退款,遭到拒绝,故向市消保委投诉。

  调解结果:消保委接诉后,立即与美容院取得联系,认为预付款消费中止,应该区分责任,商家可以扣除已经产生的费用,但卡中余额应该是消费者的私有财产,单方规定余款不退是不合理的,涉嫌不当得利,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调解,该美容院同意扣除已使用的1次费用,退回预付卡剩余款4000余元。

  案例九:购买治疗仪无疗效 消保委帮助讨公道

  2022年2月9日,辽宁省大连市宋女士电话投诉称,她于1月9日通过网购在我市某经销商处购买了一部治疗仪,售价3000元,广告称此仪器治疗“三高”既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宋女士有决购买,为进一步了解此仪器的真实性,她专门加了经销商微信进行咨询,对方信誓旦旦保证疗效,并承诺一个月内没有疗效全额退款。宋女士确信无疑后,便购买了一部。但使用二十多天后根本没有疗效,要求退款遭到对方拒绝,再打电话就是忙音,万般无奈之下请求市消保委帮助解决。

  调解结果:消保委接诉后,按照宋女士提供的电话与经销商联系,对方称宋女士使用天数不够,要延续使用才有效,并称没说过无效退款。工作人员举证了宋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并强调只要是有承诺记录,就如同双方签订的协议必须严格遵守,不能单方面背信弃义违反约定,经过反复沟通和据理力争,经销商最终同意全额退款3000元,宋女士非常高兴,特意打来电话表示感谢。

  案例十:新鞋几天就开胶,依法调解退全款

  2022年9月7日,市民赵先生投诉,反映前几天从某商店购买了一双皮鞋,花了420元,穿几天后发现鞋帮开脱了,随后找到商店要求退货。但商家不同意退货,认为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开胶,不属于鞋的质量问题,用胶粘一下就没事了,只答应为其免费修理。赵先生认为不合理,为此打电话投诉。

  调解结果:消保委接诉后,立即与经营者联系,向其说明皮鞋刚穿几天就开胶,明显不符合质量要求,因人为因素造成开胶的说法缺乏依据支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的规定,消费者要求退货合理合法,销售者应该给消费者退货。经过依法调解,经营者最终同意退货,并退回货款420元。

关键词:消费,秦皇岛,案例责任编辑:武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