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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新闻发布会全程实录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张琦
2024-03-15 17: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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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3月15日讯(记者 张琦)3月15日,秦皇岛市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新闻发布会召开,全程实录如下。

秦皇岛市委宣传部四级调研员韩立军:

各位媒体朋友:

上午好!欢迎参加由市政府新闻办和市法院举行的秦皇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邀请到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超,市法院刑庭庭长崔冠军,市法院民一庭庭长魏晓龙为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请市法院杨超副院长介绍整体情况。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超: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法院工作的支持,感谢对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关注。

近年来,秦皇岛市法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始终践行司法为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及时高效化解涉消费者权益纠纷,通过司法裁判引领,营造全面促进消费、加快消费提质升级的法治环境。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甄选了5例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主要涉及销售假药、医美服务、网络消费、教育服务、房屋买卖等案件类型。现简要介绍如下:

案例1:赵某销售假药罪案

基本案情: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赵某通过微信从他人手中购进“虫草鹿鞭丸、精品伟哥、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等保健品。后赵某通过微信聊天、微信转账、当面交易等方式,多次向外销售上述保健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依法追缴销售假药违法所得;依法没收公安机关已扣押的涉案假药。

典型意义:守住食品药品安全的底线,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本案中,赵某销售“虫草鹿鞭丸”等非药品,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危害,还可能因此耽误治疗,应依法惩处,保障群众的生命健康不受侵害。

案例2:苏某与某日化经营者医美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7月初,苏某看到某日化店微信朋友圈关于医美宣传后,向该店咨询面部祛斑项目。日化店承诺了为苏某做面部祛斑修复项目的效果。苏某支付医美费用1900元,某日化店开始为苏某做脸部祛斑项目。但做项目中,苏某脸部出现红肿、疼痛,脸部雀斑加深,甚至多处红点、黑点,疼痛难忍。苏某只能另行就医修复治疗,并支付治疗费22000元,苏某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使用某日化店提供的医美产品并按照其方法进行面部祛斑,造成面部损害的事实清楚,某日化店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法院调解,某日化店给予苏某相应的损害赔偿,苏某撤回对某日化店的起诉。

典型意义:本案为典型的医疗美容不规范行为引发的纠纷。此案将医疗美容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畴,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标准审查证据,有利于相关从业者规范其诊疗活动;将消费型医疗美容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有利于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对小标的案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有效消除了双方矛盾,高效维护被侵权人权益。

案例3:白某与杜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2年7月,白某通过淘宝网购物平台在“永久品牌体验店”购买永久电动三轮车,卖家所列产品名称为“永久电动三轮车代步车成人小型迷你家用接送孩子女士电瓶车带雨棚”,白某向该永久品牌体验店支付货款2960元。订单交易快照显示产品宣传图片中产品品牌为“上海永久”,白某收到的产品合格证显示产品品牌为“永久”,车辆名称为“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车辆制造企业名称为“江苏永久摩托车科技有限公司”,型号为“炫酷”。此后,白某向淘宝网申请披露会员认证信息,淘宝网经核实后向白某发送信息进行告知,“对方ID:永久品牌体验店,真实姓名:杜某某”。白某认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涉嫌销售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与杜某某协商无果,白某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某冒用“上海永久”品牌,在淘宝网店以“电动三轮车代步车”的商品名称,向白某销售江苏永久摩托车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永久”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属于“搭便车”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杜某某应承担欺诈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判决杜某某支付白某赔偿金8880元(购买该商品的价款的三倍2960元×3=8880元)。

典型意义: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之一,网络消费纠纷也随之增长。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杜某某冒用“上海永久”品牌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行为认定为欺诈,并依法适用 “三倍罚责”,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警醒网店经营应遵纪守法,依法经营。

案例4:石某与某教育咨询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石某通过网络方式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了《教育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由某教育咨询公司(乙方)指导石某(甲方)赴美攻读2021年的博士学位,服务费用为52800元。另约定“甲乙双方正常履行本合同并完成双方商定的全部学校申请情况下,若甲方最终没有获得双方最终签署的《选校协议》中任何一所学校录取或条件录取,乙方应于入学当年的8月1日前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咨询服务费”。后双方因选校范围存在争议,未能签订选校协议。某教育咨询公司拟定新服务方案,并附“不提出全额退款并终止服务的要求”条件。2021年4月,石某没有收到被申请的18所美国学校任何一家学校的录取。石某向被告某教育咨询公司申请退款被拒,石某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后续达成的服务合同内容有效,但其中“不提出全额退款并终止服务的要求”条款属于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依法应认定其无效。石某未被任何一所美国学校录取,不再继续委托某教育咨询公司,属于单方终止服务,依法判决某教育咨询公司退还70%服务费。

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一方提供格式条款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在网络服务合同中,网络服务者通常提供制式合同,消费者不能决定自己接受的服务内容,只能被动接受要求。本案明确将网络服务合同中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予以约束,极大地保护了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5:林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林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林某购买地产公司开发的某项目房屋。购买前销售人员向林某展示宣传手册,该宣传手册首页载明了:“私家电梯厅独立入户,赠送门庭”等内容;又以极小字体在不明显处注明:“本资料为要约邀请,相关内容如有更新,请以最新资料为准”。房屋交付后,林某发现房屋与宣传手册中的承诺不符,双方协调未果,林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宣传手册虽名为要约邀请,但其中对房屋的相关设施作出了明确的说明和具体允诺,该宣传手册应视为要约,该要约应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未向购房消费者指出合同与宣传手册不一致的内容,又不能按照要约的标准交付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决某房地产公司赔偿林某违约损失12000元。

典型意义:开发商为促销投放广告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开发商关于电梯厅独立入户等广告宣传明确、具体,应认定为合同要约,依法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开发商未依约履行又未在签订合同时尽到提示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案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自律、提高住房消费者维权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对上述五个案例,本院根据审判经验,还分别作出了维权指引,对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应注意的事项、证据的收集与保存、产生争议后的解决途径等方面对广大消费者提出建议。我们希望,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让社会各界更加深入地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提升消费服务提供者、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以及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共同维护、净化消费市场。下一步,全市两级法院将持续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立足司法职能,加强以案释法,强化与行政部门协调联动,为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消费市场健康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秦皇岛市委宣传部四级调研员韩立军:

感谢杨副院长的介绍。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

1.记者:请问法院在打击损害消费者利益犯罪行为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崔冠军:

维护好消费者利益,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光荣的使命与担当。全市法院从讲政治的高度,从为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保驾护航的层面,抓好损害消费者利益案件办理工作。全市刑事审判部门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犯罪行为,努力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突出打击重点,依法惩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犯罪活动。全市刑事审判部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重拳出击,近三年共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等侵害消费者权益刑事案件24件58人,有力打击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

二是强化专业队伍,不断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机制。两级法院积极组织业务骨干建立专门合议庭,强化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审判专业培训,统一裁判尺度,完善案件台账,加强信息收集,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犯罪尝试逐案跟踪、定期督查等举措,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做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确保依法高质高效惩处。

三是凝聚打击合力,积极推动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交流,坚持协作配合、综合治理方针,加强多部门联防联打对接,定期与相关单位就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座谈沟通,加大案件线索摸排转办、信息互联互通、案件查办通报,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并聚焦重点案件,强化摸底排查案件成因、涉案范围等情况,提出治理建议,着力强化源头治理,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共同确立统一的证据标准,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

四是注重宣传引导,全面提升广大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坚持以案说法的工作思路,将典型案例与线上、线下两种宣传模式有机结合,打造人民群众易于接受的普法样式。广泛发动宣传力量,通过邀请社会公众旁听消费维权案件审理、现场宣讲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式,引导公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升广大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下一步,全市刑事审判部门将继续立足刑事审判职能,发挥惩治打击作用,以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守护千家万户的幸福生活。

2.记者:请问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案件呈现出哪些特点? 法院下一步还有哪些工作举措?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魏晓龙:

感谢您的提问,秦皇岛两级法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类案件的审理,仅2023年两级法院共受理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民事案件753件。从案由分布看,主要涉及服务合同纠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和涉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稳中有升,消费需求日益增长。该类案件数量整体呈平缓增长趋势,纠纷数量的增速小于消费规模的增速,说明秦皇岛市消费环境持续向好。受疫情影响,2023年健身、教育培训等行业维权案件增长显著。此外,随着秦皇岛旅游市场的快速复苏,涉旅游经营主体安全保障义务纠纷出现暴发式增长,达到87件。

二是新型纠纷显著增加,消费方式不断升级。随着网络技术、经营模式的发展,消费方式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特点,由此导致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类型多样。反映出消费者的消费理念不断变化,精神层面消费需求不断增长。值得注意的是,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2023年收案107件,增长迅猛。反映出消费方式和消费模式的变革,消费类纠纷也呈新型化特点。

三是调撤比例逐年递增,纠纷多元化解渠道畅通。从结案方式看,2023年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占比为43.6%,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占比达到56.4%。充分说明借助消费者协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外部调解组织与司法调解力量配合密切,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化解方式呈多元化,诉源治理成果显现。

下一步,两级法院民事审判部门将坚持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思路,精准对接秦皇岛消费市场环境需求,细化司法服务保障举措。一是立足民事审判职能,不断探索在举证责任分配、惩罚条款适用、繁简分流等方面,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的举措、机制,进一步提升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审判质效。二是拓展司法服务职能,不断强化多部门协调联动,加强诉源治理,完善多元解纷机制,积极推动构建更加方便、快捷、全面的消费者维权平台。三是创新法治宣传方式,加强典型案例引导,灵活宣传方式,在更广、更深纬度内宣传消费者权益法律知识,促进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提升经营者、提供服务者依法经营的自觉性,为促进我市消费市场环境良性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秦皇岛市委宣传部四级调研员韩立军:

感谢到场的各位记者朋友,也再一次向三位发布人致以衷心的感谢。本场的发布会到此结束,再见。

关键词:法院,消费者,案例,发布会责任编辑:杨利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