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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暂行办法》 新闻发布会全程实录

来源: 长城网  作者:祖迪
2019-11-26 17: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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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祖迪摄

  长城网秦皇岛11月26日讯(记者祖迪)11月26日上午9点,秦皇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秦皇岛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全程实录如下。

  秦皇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建军:

  大家上午好!首先对大家前来参加今天的发布会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

  下面我来介绍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各位嘉宾:市司法局副局长许跃福、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王新志、市市场监督局副局长刘旺、市海洋和渔业局副局长吴新顺、秦皇岛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处长王晓川。

  首先,请市司法局副局长许跃福为大家介绍《秦皇岛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暂行办法》的立项和出台过程及主要内容。

  秦皇岛市司法局副局长许跃福:

  尊敬的各位媒体朋友,上午好!

  首先,感谢大家对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蓝天、碧海、金沙是秦皇岛靓丽的名片。大气环境保护始终是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为解决船舶大气污染问题,10月23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秦皇岛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市政府立法工作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这也是目前我国首部关于船舶大气污染的单行地方立法。

  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办法》的立项和出台过程及主要内容。

  一、点题精准,视角独特,聚焦难点

  地方立法是否科学,选题、立项是关键。我们设区市一级,处于国家立法体系的下端,立法必须立足当地实际,突出针对性、有效解决问题,“切口要小、聚焦要准”。“切口要小”就是在选择立法项目时,注意针对特定领域,解决特定问题,坚持“一事一法”,避免贪大求全、搞大综合。“聚焦要准”就是立法项目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社会关注的“痛点”、政府工作的“难点”和事关百姓利益的“热点”。

  基于此,张瑞书市长结合城市特点和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综合考量,提出以立法方式解决我市船舶大气污染问题,促成了本《办法》的出台。这一立法,可以说是点题精准,视角独特,聚焦了难点。

  根据现有研究成果,船舶排放已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与机动车相比,船舶虽然相对数量少,但以柴油或者重油为主要燃料,耗油量大、单机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特别是在港口作业,锚地靠泊、进出港停启时瞬时燃油消耗量最大。其尾气中所含的颗粒物、N0x、SO2等污染物质,对沿海空气造成严重影响。原环保部《中国机动车环境管理年报》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船舶排放的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分别占移动源排放的10%和12%。我市是港口与市区零距离的城市,秦皇岛港为全球最大公众煤炭码头和干散货运输港口,每年有大量的大型船舶进出港作业。秦皇岛的地形,北部为高山丘陵区,中间为狭窄的平原,东南面为渤海湾,来自偏南方向的气流容易在山前堆积,使得陆域自我调解功能变差。秦皇岛来自海洋方面的风较多,秦皇岛港船舶排放物多向陆地团聚,成为我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同时,渔业、旅游等船舶也是重要的排放源。

  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没有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专门立法,关于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还主要在海洋水体方面。相关上位法中涉及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条款较少且较为原则,其他省市尚无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单行地方立法。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情况,出台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立法,依法加强船舶大气污染排放管理尤为必要。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符合我市立法权限,但立法难度较大,属创新性立法。经过研究论证,市政府将《办法》纳入2019年立法计划并作为一类项目迅速推进。

  二、勇于破冰,精心钻研,协作立法

  根据今年5月5日瑞书市长在河北港口集团现场办公会议上的指示精神和市政府立法计划,《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海洋和渔业局、秦皇岛海事局配合完成。由于该项目要求时限比较紧,为确保如期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河北环境工程学院专家组成课题组起草。8月中旬基本定稿,市司法局与课题组最后修改完善,市司法局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准备工作。10月23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研究通过了《办法》,10月31日以市政府第3号令对外公布,确定于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回首起草过程,《办法》在制定中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多方协同,密切配合。在整个起草、调研、修改完善过程中,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市海洋和渔业局、秦皇岛海事局组成立法工作组全程共同参与,相互协同配合,与课题组一道现场调研,谋思路、查依据,确定《办法》规范内容并不断修改完善。各主要部门组织专班,全程参与,共同推进,节约了时间,提高了立法效率。

  二是广泛调研,民主立法。5月7日,立法工作组与课题组快速开展基础调研,先后到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和卸粮口渔港实地座谈了解情况。6月上旬完成初稿,开始全面征求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两次发函征求各有关县区和部门意见,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了相关部门座谈会;秦皇岛海事局组织召开了由船舶检验机构、中国船级社、航运企业、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市海洋和渔业局组织召开了船舶管理相关科室座谈会。市商务局、市市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河港集团等多次参与座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立法工作组与课题组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

  三是提前介入,全程跟踪。我们市司法局将立法审查工作提前到起草阶段,全程统筹协调指导立法项目推进,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全面审核把关。

  四是积极推进,审慎出台。考虑到《办法》为国内首创,要求严格,涉及面广,特别是关乎来自国际、国内各方船舶利益,我们本着既积极又审慎的原则,在确定《办法》名称时,加了“暂行”两个字,把《办法》设定为《“暂行”办法》,以期跟踪《办法》实施情况,吸取多方意见,及时修改完善,让《办法》更加科学、完善、合理、有效。考虑到《办法》的涉外性,我们还专门组织专家对《办法》进行了英文翻译。

  三、体例完整、内容具体、操作性强

  在《办法》中,我们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船舶大气污染环境防治中的突出问题作出规定。

  《办法》共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政策支持、船舶防污设施配置要求、船舶大气排放要求、重点时段管理、船舶燃油生产、销售使用规定、供油单位义务及作业要求、港口及码头监控、岸电设施与使用、黑名单制度、法律责任条款等。

  (一)规定了主要管理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秦皇岛海事局对运输及相关船舶燃油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对渔业船舶燃油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船舶燃油实施监督管理。

  (二)明确排放要求。船舶不得超过国家和河北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国际航行船舶应当符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要求。目前国家和省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尚未出台,为使船舶大气排放要求具体化并具有可操作性,规定了“明显可见黑烟”的概念,指船舶连续三分钟以上(含三分钟)排放的气体同于或者深于林格曼黑度二级的颜色。规定除安全等紧急原因外,船舶不得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禁止船舶在本市沿海水域使用焚烧炉。

  (三)加强船舶燃油使用管理,明确有关鼓励措施。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船舶燃油;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河北省规定质量标准的燃油;船舶进入本市沿海水域内,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m/m的船舶燃油;《办法》(草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舶燃油的船舶,可以给予优先进港、优先装卸、优先靠离泊的优惠措施。

  鼓励秦皇岛市辖区内港内作业船舶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舶燃油。秦皇岛海事局、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对船舶燃油使用、排放情况的检查、监督机制。

  (四)明确了船舶燃油供给单位义务。《办法》(草案)第十条规定,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为船舶供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河北省规定质量标准的燃油。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将所供的每批次燃油送交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燃油检测单位检测。已经检测又经调和或者与其他燃油混装的,应当重新送检。燃油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留存在作业船舶上备查。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依法获得相应资质,并向秦皇岛海事局备案。

  (五)加强船舶燃油使用检查。《办法》(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秦皇岛海事局、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船舶燃油使用、排放情况的检查,检查抽检率平时不低于百分之十,重点时段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船舶燃油油品质量信息通报机制,发现船舶燃油油品质量问题及时向秦皇岛海事局、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通报。秦皇岛海事局、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对船舶燃油使用、排放情况的检查、监督机制。燃油快检设备检测使用燃油硫含量超标的船舶为重点嫌疑船。对于重点嫌疑船使用的燃油应送具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确认检测,在实验室检测报告出具前禁止重点嫌疑船离港。

  (六)推进岸电设施建设。市海事、海洋渔业、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推进绿色港口建设,鼓励、扶持码头建设岸电设施;岸电建设项目和改造项目开工前应进行充分论证,岸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适应本市靠港船舶;船舶进港靠泊,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靠泊期间应当使用岸电;使用岸电的船舶应关停燃油发电机,在船舶轮机日志中记载岸电使用起止时间和用电量。对使用岸电的船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优先进港、优先装卸、优先靠离泊。

  (七)对重点时段加强管理。在本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时段,秦皇岛海事局和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船舶航线和锚地的管理工作,采取措施减少船舶排放对大气的影响。

  (八)实行“黑名单”制度。市秦皇岛海事局、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黑名单跟踪机制,对因使用燃油不符合相关标准被处以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违反《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的,曾在本市沿海水域发生过较大船舶污染事故的,具备岸电使用条件应当使用岸电且拒绝使用两次以上的。对上述船舶实施到港必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纳入有关诚信系统。同等条件下,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船舶进港顺序靠后。

  普法是知法、守法的基础,也是执法的前提和保障。只有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法律法规规章才能真正得到贯彻落实。下一步,市司法局将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加强对《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其他方面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力以赴打赢蓝天保卫战。同时也希望我市各新闻媒体加大对政府规章的宣传力度,营造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最后,再次对各位媒体朋友给予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秦皇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建军:

  感谢许跃福局长的介绍,下面请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王新志进行今天的新闻发布。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王新志: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好!

  首先,我代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感谢大家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其次,大家对市政府发布的《秦皇岛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定很关心,在这里我对《办法》出台的背景、一些亮点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如何贯彻落实《办法》做个简要解读。

  一、立法背景

  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部署了三大攻坚战,其中之一就是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6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蓝天保卫战、改善空气质量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随后,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都出台了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保卫蓝天、提升空气质量已经成为全国上下的广泛共识。

  现有科学研究表明,船舶尾气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不容忽视。世界范围内,船舶造成的大气污染约占全球大气污染量的3%~7%。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19)》显示,2018年我国船舶排二氧化硫(SO2)、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分别为58.8万吨、8.9万吨、151.1万吨、10.9万吨,这些污染物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碳氧化物(COx)、消耗臭氧物质(ODS)等混合排放,不断加剧气候变化,严重影响生态系统,引发人们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等疾病。

  据近年国内外开展的污染源来源解析研究显示,在一些港口城市,船舶污染源在大气污染物来源中排到了首位或前几位。众所周知,我市建设沿海强市、美丽港城和国际化城市,天蓝气清的生态文明环境必不可少,良好的生态是提高市民和游客幸福感、满意感和获得感的重要因素。但我市2019年1至4月份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改善幅度和PM2.5平均浓度同比改善幅度均居全省倒数第一。据了解,2019年以来,我市进出港商船数量就达1.4万艘次,而经测算,一艘中型集装箱船靠港期间24小时排放的PM2.5污染物,相当于50万辆国四重型货车一天的排放量。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刻不容缓、势在必行,制定出台《办法》,是补齐船舶污染防治法规短板、完善顶层设计的必然要求,是立足当前、放眼长远的当然选择。

  二、《办法》的主要亮点

  (一)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涉及众多部门。在横向看,船舶靠港、作业等涉及港口、海事、海洋渔业等部门;在纵向看,船舶燃油的生产、销售、使用、排放涉及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不同部门之间既有分工,也有交叉,甚至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行使职责,许多情况下难以形成合力,《办法》明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避免各管一摊、沟通不畅,填补执法漏洞,合理优化配置监督执法力量和资源。

  (二)注重科技手段的运用。《办法》第十二条鼓励燃油快检设备的应用,经燃油快检设备检测燃油硫含量超标的船舶为重点嫌疑船。第十三条规定港口企业或者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在港口、码头等重点作业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达到重点区域全覆盖,并与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中心联网。第十四条要求海事、海洋渔业、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推进绿色港口建设,鼓励、扶持码头建设岸电设施。燃油快检设备、视频监控系统、岸电设备等领先科技手段的运用,有利于从源头控制污染,为全天候监控、高精准打击违法行为奠定了基础。

  (三)鼓励船舶主动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鼓励本市辖区作业船舶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舶燃油。对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船舶燃油的船舶可以给予优先进港、优先装卸、优先靠离泊。第十五条对使用岸电的船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优先进港、优先装卸、优先靠离泊。这些鼓励措施,将极大提高来秦船舶改进技术、节能减排的积极性,为执法部门减轻负担,节约行政资源。

  (四)体现立法“不抵触原则”。本次立法,对于对上位已有的规定不再重复。《办法》第三条部门职责最后一款明确法律法规规章对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法律责任仅规定了船舶行驶中非因安全等紧急原因排放明显可见黑烟、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要求留存油样并向船舶提供油样的、未按要求报告供受油作业情况等几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已有处罚规定的不再重复和细化。

  三、下步工作措施

  (一)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完善力度。全方位宣传《办法》内容,确保所有涉及部门明晰自身职责,有关企业知晓自身法律责任,每艘船只清楚我市要求和违法后果,在海面、港口、市区营造立体知法守规网络。同时,由于《办法》在全国地方立法中走在前列,没有成型经验可供借鉴,在执行当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我们将以发展的观点对《办法》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

  (二)尽快督促建立联合监督机制。《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秦皇岛海事局、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对船舶燃油使用、排放情况检查、监督的联合机制。我们将担起主管部门责任,尽快督促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机制,建立信息互通平台,落实港口码头监控系统与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中心联网工作,为全程排放合规性状态跟踪、监控打好基础。

  (三)加强港口作业装卸违法执法,做好船舶作业活动纳入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港口作业装卸粉尘货物或者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货物,相关作业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造成大气污染。船舶作业活动纳入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船舶应落实《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我们将监督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船舶做好应急预案,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办法》要求落到实处。

  最后,相信我市《办法》的出台与实施,将为我市控制大气污染、打赢蓝天保卫战会发挥重要的作用。

  秦皇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建军:

  谢谢介绍,下面,请各位记者就关心的问题进行提问。

  记者:请问在防治船舶大气污染方面,相关部门都有哪些监管举措呢?

  秦皇岛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处长王晓川:

  依据交通运输部的事权划分,海事管理机构对于船舶排放控制区的监管职能主要有三点:一是对船舶使用的燃油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船舶油料供受现场作业进行监管;三是对船舶相关设备、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一直以来,我局积极响应秦皇岛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要求,以“严防、严控、严管、严治”为工作理念,从事前防控、事中检查、事后严惩三个方面多措并举,形成监管闭环,不断扎紧大气环境保护防线。

  首先是加强事前预防预控。从海事的监管职责出发,船舶使用燃油的质量是我局监管工作的“主线”,围绕这一主线,我们先从源头上进行管控:一方面是通过备案的方式,全面掌握辖区内船舶燃油供给单位的信息;另一方面,严格加强辖区内船舶燃油供受作业的监管,监督供受油作业符合相关规定。

  其次是加强事中监督检查。这个“事中”是指船舶使用燃油的过程,这是这条“主线”上最关键的环节,因此我们投入了大量的执法力量开展燃油抽检工作,包括建立科学化的选船机制、引进船舶燃油质量快检设备、开通船舶燃油抽样送检“绿色通道”等,不断提升燃油抽检的覆盖面和检查效率。另外,结合季节特点、空气状况,我们还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加大重点时段船舶燃油质量检查。今年1-10月,我局共开展船用燃油抽检1138艘次,可以说形成了有力的常态化监管态势。而且,《秦皇岛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暂行办法》明确将燃油抽检率提升到了百分之十,重点时段百分之二十,可以说,我们正在不断地在给自己施加压力,争取最大限度地覆盖进港船舶,严控船舶燃油质量。

  最后是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于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未按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燃油、违反供受油作业要求,以及使用超标燃油等违法行为,我们严肃查处,对违法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有效降低因使用船舶燃油造成的大气污染。

  记者:船舶燃油质量是防治船舶大气污染的重点之一,那么对于船舶来说,相关部门具体应当注意哪些方面呢?

  秦皇岛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处长王晓川:

  从我们的执法实践看,关于船舶燃油质量,容易存在问题的主要是两个环节:一是船舶燃油使用上未及时换成符合标准的低硫油;另一个是船舶加装的燃油可能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因此,对于船舶来说:

  一方面,在燃油的使用上,船舶在我市海域航行和停泊,均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船用燃油。这是船舶使用燃油的“红线”。因此,来秦的船舶应当注意:在进入秦皇岛水域之前,如果使用硫含量大于0.5%m/m的船舶燃油,必须提前进行换油操作。另外,对于本市辖区内的作业船舶,鼓励使用硫含量小于等于0.1%m/m的船舶燃油。

  另一方面,鼓励船舶对加装的燃油进行质量检测。通过我们以往的执法实践发现,在船舶燃油供给的环节,有时会存在燃油“以次充好”、甚至用高硫油冒充低硫油的情况。这导致很多船舶认为使用了“低硫油”,但实际上为“高硫油”,构成违法行为。因此,船舶在加装燃油后,鼓励船舶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硫含量真实性检测,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请问相关部门将如何对渔船是否使用合格燃油情况进行监管?

  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副局长吴新顺:

  将定期对我市停靠渔船燃油进行抽样,并将油品样本送到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对使用不合格油品的渔船船主依法进行处罚。

  记者:我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暂行办法提出了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请问相关部门有哪些具体举措呢?

  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副局长吴新顺:

  到港船舶使用岸电,是降低排放污染,减少能源消耗的重要措施。市海洋和渔业局将大力加快港口岸电设施建设,一是严格落实新建码头必须配套岸电设施的规定,二是推进已建成码头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三是积极向上争取岸电设施建设和使用方面的扶持奖励政策。

  记者:请问我市船舶用油是如何监管的,船用燃油现在处于什么情况?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局副局长刘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03条规定,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流通领域船用燃油质量监管,对油品质量进行抽检,截至目前,我市从事船用油品经营资质的有营业执照24家,其中只有2家现在从事燃油实际经营。今年我局对4个批次的船用燃油进行抽检,合格率100%。下一步我们还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好船用燃油质量监管工作。

  当时抽检市局有油的船用燃油企业是:中国船舶燃料有限公司、海兴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

  存储企业是:永辉油库、东方油库。

  秦皇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建军:

  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到此结束。

  今天的发布会就到这里,感谢大家的关注。

关键词:船舶大气污染,新闻发布会责任编辑:李兴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