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规:民办幼儿园教师须有教师资格
记者从河北省教育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日前河北省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的意见》,要求今后民办幼儿园聘用的教师,必须具有幼儿教师资格。 意见强调,要严格实行民办幼儿园教师准入制度。对目前在民办幼儿园从教但没有幼儿教师资格的教师,要限期取得相应资格。到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优化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结构,提升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素质。依法落实民办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职务评聘、教学研究、进修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依法享有和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权利。 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完善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严格执行准入制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河北省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设区市和县(市、区)可根据省定基本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民办幼儿园具体设置标准。各地制定的具体设置标准不得低于省定基本标准。进一步严格民办幼儿园审批,举办民办幼儿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涉及中外合作举办的民办幼儿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进行审批。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到民政、物价等部门办理登记、收费许可等相关手续。(记者王敬照) |
关键词:民办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