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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解应该兼蓄民间调解之长

来源: 法制网 作者:东原 2017-10-19 09: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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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北京、上海、广东等11个省市开展律师调解工作试点,规定可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并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律所设立“调解工作室”,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

  社会总是在矛盾中前进的,传统社会一直有着调解的舞台。拿传统乡村来说,“鸡犬之声相闻”,邻里之间也会发生一些矛盾,这些矛盾如果得不到及时消融,很有可能上升对立化、冲突化。这时候,德高望重的乡贤往往会站出来,充当调解角色。随着传统乡村权威体系演变,调解角色也由传统乡贤让位于村组干部。这些民间“调解员”,往往被称为“和事佬”,对乡村治理发挥出了重要作用。

  市场经济的发展,总体上带来了进步,但也忽视和消融了一些传统。传统乡村调解,就在不经意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构。不过现在,对于民间调解的重视又开始了。在乡村干部调解的基础上,一些地方还构建了义务调解机制,由一些既有一定知识又有一定热情的人担当“和事佬”。民间调解的存在,特别是和农村自治体系内组织调解的融合,对于新农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前几年,我去扬州一个镇采访,就对他们组织民间调解的做法感触很深。这个镇构建了民间调解机制,把德高望重的乡贤组织起来,让他们参与到民间调解中,每个村都有自己的“和事佬”。其中一个村,镇上司法所长退休后回到了村里,建立了“调解工作室”,义务承担调解工作。他用热情和知识服务乡亲,做到了小问题不出村。而且,由于他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不仅一些邻里矛盾,就连一些在市场关系中发生的矛盾,也得到了调和与解决。

  与传统乡贤相比,律师担任“和事佬”有着自身优势。传统民间调解,主要还是以情感人。矛盾是复杂的,有些矛盾不仅是情感的问题,还涉及到法律的争议,单纯以情感人并非无往而不胜。而律师则不同,他们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视角,正如清华大学教授王亚新所说,律师调解是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使当事人认识理解自己在法律上的“强弱”态势,设法帮助双方形成法律框架内利益相互兼容的解决方案。

  可以看到,从建设和谐社会角度出发,律师充当“和事佬”,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而且,律师充当“和事佬”,与建设法治国家的方向并不矛盾。律师居中提供“调解服务”,是律师业务范围的拓展,律师调解的过程也是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的过程,还能够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总体上有利于法治社会建设。

  律师当“和事佬”有优势,但也不要忽视民间“和事佬”的作用,也不妨学习民间“和事佬”之长。比如在收费上,民间“和事佬”大多是免费,律师调解需要付出一定的精力,适当收费可以,但收费价格不能太高,不能过于把调解当成一门“生意”。在具体调解上,律师拥有法律知识,但“法律不外乎人情”,不能忽视自身人品与威望在调解中的作用,不能忽视以情感人的作用。如果调解只剩下冷冰冰的法律解释,效果必然有限。

  建设法治社会,并非否定调解的作用,而是对调解提出了新的要求。总体来看,律师当“和事佬”其实也很不错,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但是,也不能把律师调解与传统民间调解对立起来,律师调解也不妨兼蓄民间调解之长。(东原)

关键词:律师,调解,司法

责任编辑:李兴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