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长沙警方通报,多名男子在长沙某商业广场裸奔。裸奔男子均为长沙某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发起人陈某供述,陈某等人与另一个小组比业绩,输了的裸奔,陈某等人自认业绩不如人,便按约裸奔。因情节恶劣,陈某被行政拘留7日,其余4人分别被行政拘留5日。
输了业绩便当街裸奔,不仅侵害了员工的基本人权,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相关企业内部,这样的行为竟然会被集体认同,可见其企业文化、企业精神已经堕落到何种地步。企业想靠这样的做法来提高员工的“战斗力”,扩大利润,恐怕只能是南辕北辙,不仅抹黑了企业的形象,更难逃法律的制裁。
更值得关注的是,类似的做法并非特例。一段时期以来,不少企业片面崇尚所谓的“狼性文化”,动辄以打耳光、学狗叫、喝狗血或食用非食品的产品等手段处罚员工。如此“折腾”员工的企业精神难以激发员工的主观能动性,还会使新老员工人人自危,迫使员工明里暗里抵制企业的各项规定指标。
显然,真正能维系企业长足发展的企业精神首先不能损害员工自身利益。毫无底线“折腾”员工的背后,是相关责任人法律意识、人文精神的淡薄。企业负责人迫切期望盈利的心情不能成为侵害员工合法权益手段的借口,将企业精神与原始野蛮的惩罚手段对等起来,不仅是企业精神的“裸奔”,更是企业负责人法律道德素质的“裸奔”,该醒醒了!(半月谈评论员 刘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