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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克春犯挪用公款等罪案再审宣判 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2020-12-21 17: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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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1日在该院第七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对秦皇岛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调研员、董事长、总经理吴克春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姜X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再审上诉一案进行宣判。

法院再审查明:2000年10月份,庞X宏(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吴克春,说其妻郑X丽的黄金房地产公司改造海洋花园别墅缺钱,想从吴克春单位借钱,吴克春与庞X宏商定将公款以拨付工程款的名义拨到方圆公司账户上,再让庞X宏去方圆公司找何X新总经理去要钱。同年11月1日,被告人吴克春指示旧城改造总指挥部财务高X,从账上分三笔(200万、300万、600万)向方圆公司拨款1100万元。11月2日,方圆公司将1100万元入账。11月3日郑X丽从方圆公司取走支票1100万元,并用此款购买了62栋某处花园别墅。被告人吴克春卸任后,2002年11月22日,黄金房地产公司将租用的秦发1911号房间及配置的新蓝电脑(价值4888元)供被告人吴克春使用。因该房间发生盗窃案,故提前退房,黄金房地产公司实际支付租金10480元,新蓝电脑被被告人吴克春拿回家中。

2000年11月初,原审被告人吴克春将1100万元公款拨付给方圆公司时,实际上已不欠方圆公司这么多工程款,而是只缺欠二三百万元的工程尾款,多拨付的1100万元工程款确系吴克春和庞X宏商量后,挪用公款通过方圆公司给黄金地产公司使用。河东安置房共建设了8栋,原审被告人吴克春所在的旧城改造指挥部只投资建设了7栋安置房,总价值在3000万元左右,市三建公司投资建设了另一栋,因此,原审被告人吴克春及其辩护人辩解履行2000年7月1日合同拨付工程款3856万,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通过庭审调查证实,这份合同只是框架协议,没有实际履行。

法院认为,上诉人吴克春在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时,辩解称其决定将旧城改造指挥部1100万元拨付给方圆公司,方圆公司再借给黄金房地产公司,属于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原审法院宣判后,吴克春在上诉状中亦称1100万元是企业间的拆借行为,且其本人没有利益;吴克春在原审庭审以及上诉状中的该辩解意见与吴克春本人的供述相一致;结合证人何X新、高X、郑X丽、李X胜、马X波的证言等证据,上诉人吴克春关于该1100万元是拨付给方圆公司工程款的辩解,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再审判决认定吴克春犯挪用公款罪以及被挪用的1100万元被黄金房地产公司购买了某处花园62栋别墅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海港区人民法院只针对挪用公款部分进行了再审,上诉人吴克春也仅针对再审判决中挪用公款部分提起上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一)原审被告人吴克春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罚已执行完毕);(二)原审被告人姜利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追缴原审被告人吴克春受贿所得美金二万三千元;(四)追缴用挪用公款1100万元所购买的某处花园别墅62栋。

关键词:宣判,驳回责任编辑:杨利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