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记者 张琦)8月27日,记者从秦皇岛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今年7月25日批准了《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7月30日在秦皇岛日报和秦皇岛人大网站公布,正式施行。这一举措标志着秦皇岛市在地方立法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进一步确保了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一致性。
修改与废止的必要性
自2015年8月1日秦皇岛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秦皇岛市已颁布实施18部地方性法规,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更新和改革政策的调整,地方立法适时开展地方性法规修改、废止工作,使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与国家改革政策相协调,是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立法协同性、时效性的具体举措。
修改工作过程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2020年起,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专项清理,并将其纳入立法规划。通过全面检索、学习、比对分析,形成了详尽的报告,并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2024年6月27日,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并于7月25日获得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修改与废止情况
此次修订工作共涉及12部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1部法规的废止。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上位法的变化,对《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等法规进行了相应的调整,确保了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的一致性。同时,根据国家政策和行政规章的更新,对《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增强了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时效性。
鉴于国家法律变化、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项目安排和秦皇岛市实际情况,决定废止《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体现了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规体系的动态管理和优化。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此次修订与废止工作,不仅展现了地方立法工作的严谨性和前瞻性,也彰显了对法治精神的深刻理解和实践。通过与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同步更新,秦皇岛市将进一步推动法治建设,为市民提供更加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