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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以立法加强山海关古城保护和发展

来源: 长城网  作者:祖迪
2022-08-24 17: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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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山海关古城保护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现场。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8月24日讯(记者 祖迪)《秦皇岛市山海关古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9月1日正式实施。8月24日,秦皇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山海关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文物古迹价值突出,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文自然资源集萃。《条例》将通过立法的规范和引领,依法加强古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通过法治手段解决古城保护和发展之间的突出问题,统筹山海关古城的传承和发展,助力国际一流旅游城市建设。

条例主要内容

关于《条例》的保护原则和主导功能。第三条明确了古城的保护原则和主导功能:“山海关古城保护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原则,以文化传承、休闲旅游、传统居住为主导功能,保持古城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传承性和生活永续性。”

关于进一步科学划分和明确政府职责。一是在第四条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海关古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解决古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对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的编制、调整等事项进行审核和监督指导。市住建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应当会同资源规划、文物部门负责审核和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二是在第五条明确,山海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山海关古城保护的具体工作,应当成立山海关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区有关部门开展古城保护工作。区住建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区资源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对古城建设项目依法严格审核,制定古城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维护修缮和不动产交易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区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城保护工作。三是在第六条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山海关古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古城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对古城历史文化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民居改善等方面的重大项目,应当给予资金补助。另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和改革方案以及执法权下放的有关要求,对古城保护工作涉及的相关行政主体以及执法部门作了相应调整。

关于强化山海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刚性。科学制定《山海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做好古城保护的基础。为保障保护规划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在第九条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山海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其他规划,涉及山海关古城保护内容的,应当与《山海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协调一致。”“经依法批准的《山海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关于强化对古城的保护。一是建立健全保护名录。在第十条明确,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山海关古城保护名录。编制、调整古城保护名录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古城保护名录应当每三年评估一次,并依据评估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二是明确保护对象。在第十一条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以及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历史建筑以及其他保存较好的传统风貌建筑和传统民居等十类保护对象进行了详细规定。三是注重整体保护。在第十二条明确,山海关古城应当整体保护,保护各类文化遗产,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擅自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同时,对古城建筑风貌、街巷格局、视线通廊等作出规定。四是突出对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的保护。在第十四条明确了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的概念,并要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的保护整治,保护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的传统风貌、空间尺度、街巷走向和特色铺地。采取微整治、微更新措施,整治街巷两侧街景,梳理道路交通,调整用地功能,完善基础设施配套。五是加强对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在第十七条明确了传统风貌建筑的概念,并要求传统风貌建筑的维护修缮遵循不改变传统风貌特色原则,按照传统建筑的样式、结构、材料进行修复,不得改变传统风貌建筑外观特色和院落格局。六是规范古城内建设活动。在第十八条明确,在山海关古城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保护图则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不得随意拆除体现城市特定发展阶段、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的既有建筑,不得对古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另外,按照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文物保护和历史建筑保护等内容进行了重点强调以及细化,并对违反有关保护规定的行为,在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明确了法律责任。

关于改善古城人居环境。一是在第十九条明确,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海关古城民居改善与管理,制定古城民居管理办法,编制古城传统民居风貌导则,强化居住吸引力,延续古城居住功能,保持古城生活真实性和整体活力,并对古城民居改善提出了原则要求。二是在第二十条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遵循“最小干扰”原则,建设和完善山海关古城及周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古城倡导慢行交通优先,结合城墙、绿带及传统风貌和特色街巷,形成慢行网络。三是在第二十三条明确,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综合运用物防、人防、技防等手段,提高山海关古城的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关于繁荣古城业态。一是在第二十五条明确,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文物、历史建筑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传承利用办法,坚持活化利用、以用促保,有序开放展示文物;充分挖掘山海关古城的历史故事、文化价值、精神内涵,研究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扶持有关专业人才以及民间艺人传徒、授艺,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二是在第二十六条明确,山海关古城的经营业态以有利于传承历史文化和发展具有本地特色的餐饮、文化旅游产业为主,鼓励开发和推广古城传统美食、传统手工艺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特色民宿,设立特色主题博物馆、艺术馆、文化研究基地,组织开展传统节庆、特色旅游、文化年以及其他有利于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三是在第二十七条明确,鼓励吸收社会资本合理利用山海关古城资源发展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单位和个人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级和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可以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条例》以文化传承、休闲旅游、传统居住为主导,以保持古城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传承性、生活永续性为目标,为山海关古城保护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下一步,秦皇岛市将加强对《条例》的执法检查和宣贯工作,促进其落实落地。

关键词:山海关,古城保护,条例责任编辑:杨利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