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养犬真的很难?
6月27日,大连一名3岁半女孩被突然蹿出的藏獒咬死,再度将“狗患”推进媒体视线,7月2日早上,央视新闻栏目《第一时间》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就在这则新闻播出之时,我市海港区新闻北里的一位年轻女士在小区内走路时被一户居民家养的狗咬伤腿部。而几年前,我市也曾发生过恶犬咬死人的事件。 咬人、吓人、随地便溺,近年来,“狗患”饱受诟病,却始终没有得到根治。《秦皇岛市养犬管理规定》中“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束犬链”“重点管理区内严禁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等规定,在很多养犬者眼里就是一纸空文,形同虚设。 不文明养犬惹怨声一片 市民李女士:有一次,我一出楼道门,无意间撞见了邻居家养的大狗,顿时被吓得下意识地大叫“呀,吓死我了。”没想到,狗主人非但没有道歉,还反过来责怪我说:“你还吓着狗了呢。”特别让我生气,那狗要直立起来比我都高,每次路过他家门口听见它们叫,我心脏就突突地跳。幸亏我年轻,要是吓到老人,出点事怎么办? 市民王先生:我家楼里有户居民在下房里养了一只藏獒,平时还偶尔打开下房门给狗“放风”,虽说是拴着链子,主人也在一旁看着,可是我们过来过去地瞅着还是挺害怕,毕竟那不是一般的宠物狗,城市居民区里怎么能养这种烈性犬? 市民江女士:我家小区好多养狗的,都不拴链子,前两天,我陪3岁的女儿在楼下玩儿,突然一条狗冲我闺女扑过来,幸亏我手疾眼快,一把抱起闺女,才没被狗扑到,当时吓出一身冷汗。首先,我们尊重养狗者的养狗权利,但他们同时也要尊重不养狗的人的权利,遵守公共道德和秩序,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影响和伤害他人,不让狗狗的大小便污染公共卫生环境。 市民张女士:我知道按照咱们秦皇岛市养犬的规定,允许带观赏犬出门溜达的时间是晚上9点到第二天的6点。可是我看,现在遛狗是想啥时候就啥时候,想去哪儿去哪儿。我每天走路上下班,路上总能遇见遛狗的,总能碰见大型犬也不拴链子就在主人前头跑,每次我都吓得赶紧停下来,往一边躲。希望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好好管管,不能让狗主人以为花钱办了证就可以为所欲为了。 狗惹事,狗主人要担责 据报道,大连女孩被藏獒咬死,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狗主人刑事拘留,这在近年来狗伤人事件中比较少见。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对违法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狗主人,追究刑责应该成为一种必需,否则养犬规定就只能是形同虚设。狗主人明知有可能伤人,而将烈性犬自由外放,无论是否真的伤人,都是一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共利益,对不特定公众的人身安全构成了直接威胁。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养狗的人对于自家的狗伤人该负什么责任并不清楚,有的人甚至以“狗不懂事”为由一推了之。 对此,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任树祥律师表示,在全国各地发生的犬类致人死亡的案件中,主要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养犬人的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犬只伤人一般按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追究饲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饲养人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任律师还指出,饲养人由于没有尽到自己的管理义务,对于自己饲养的狗对其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是被伤害人自己的原因,或者其他人的原因导致狗咬了被伤害人,则由引起原因的一方承担责任。比如饲养人在符合养犬规定的前提下遛狗,被伤害人自己逗狗导致受伤,饲养人也尽了努力阻止的话,那就应由被伤害人自己承担责任。如果养狗人故意让狗伤人,就有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夏季被狗咬伤市民较多 “进入夏季以后,到我们疾控中心打狂犬疫苗的人确实比平时多不少。”海港区疾控中心计划免疫科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一般进入夏季后,被狗咬伤的市民就比较多。因为,夏季气温高,人们都习惯在户外纳凉、活动,而且穿的衣服也比较少,一旦被狗袭击就很容易出现被咬伤的情况。 据了解,在夏季,动物也容易烦躁、不安,会出现乱咬人的情况,特别是宠物狗散热能力相对较差,更容易躁动,广大市民也要提高防范意识,保护好自身安全。 养狗本是件私事,但一旦成了“狗患”,危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安全时,就成为涉及社会管理的公事。狗是人类的好朋友,本该与人和谐相处,之所以出现“狗患”,还是其背后狗主人的道德和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有关部门管理的缺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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