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网站首页应固定位置展示公益广告
据国务院法制办官网消息,为促进和规范公益广告发展,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8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禁止出现商品或商业服务名称、商标标识、联系方式以及任何与宣传、推销商品或商业服务有关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鼓励守法经营的企业通过冠名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活动。企业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但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以及与宣传、推销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的面积超过版面1/5; (三)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的时间超过5秒(或总时长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的时间超过3秒(或总时长1/5); (四)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该企业及产品、服务商标名称相同时,单独使用企业名称字号或者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字号; (五)出现的企业名称足以使社会公众降低了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以及其他变相设计、制作商业广告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6条(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10条(次)。其中,广播电台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分别不少于2条(次);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4条(次)。 中央报纸日常版面16版(含)以上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8个整版;日常版面少于16版多于8版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日常版面8版(含)以下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省(区、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党报、晚报、都市报日常版面12版(含)以上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日常版面12版(不含)以下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其他各级党报、晚报、都市报和行业报,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 时政类期刊每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其他大众生活、文摘类期刊,每两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 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应当在首页固定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并运用其他多种方式传播公益广告。 基础电信企业要运用手机媒体及相关经营业务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工作简要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简要过程 公益广告是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重要载体。也是规范道德行为、建设生态文明、弘扬正风正气的重要载体,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十八大以来,中央十分重视公益广告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全国公益广告发展呈现出良好局面,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要做到公益广告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良性发展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依法进行规范和保障。 通过立法形式来保障公益广告发展,体现了依法治国理念,也是公益广告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都有代表、委员提出制定公益广告法的提案和建议。公益广告立法,根本上需要在广告法修订中有所体现,考虑到法律修改的工作程序严格,需要较长时间,制定公益广告规章成为当务之急。目前,对公益广告的规范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有关部委专门就公益广告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工商广字[2002]第289号)、中央文明办等单位《关于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的意见》(文明办[2013]1号)等;二是部分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三是部分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公益广告规范的条款。为适应公益广告发展的新变化,将以上内容有机整合,制定促进和规范公益广告的部门规章,很有必要。 2013年6月以来,遵照中央领导指示,由工商总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着手制定关于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的暂行办法。工商总局组织对现行公益广告规范性文件、地方立法,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进行了全面梳理。听取了广电出版、交通、住建等有关部门,部分媒体单位和广告企业意见,并结合《广告法》修订,研究制定规章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后在中央文明办主导协调下,先后两次召集各有关部门协调会,修改完善《办法》建议稿。 |
关键词:工商总局,新闻网站首页,公益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