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秦皇岛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河北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3〕119号)及河北省环保厅和公安厅《关于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和外地车转入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测函〔2013〕135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动车实施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5日起,除低速载货汽车、挂车和摩托车外,其他各类机动车实施国Ⅳ排放标准,对未达到本通告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车管部门不予注册登记。在通告实施之前已购买的车辆,应在2014年7月14日前办结注册登记手续。 二、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要求,组织安排销售计划,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本通告实施国家标准的车辆,向购买者如实告知我市执行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如机动车销售企业未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本通告实施国家标准的车辆,相关管理部门实施处罚。 三、2014年外地籍车辆转入我市业务由市公安车管部门负责受理,车主到经省环保厅委托的指定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测,环保检验机构核查“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经环保检测合格后出具达到国Ⅴ排放标准的环保检测合格报告。公安车管部门依据环保检验机构出具的达到国Ⅴ排放标准的环保检测合格报告及达到国Ⅴ排放标准的型式核准书办理转入手续。未达到国Ⅴ排放标准的外地车辆,环保检验机构不予出具环保检测合格报告,公安车管部门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特此通告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秦皇岛市公安局 |
关键词:机动车|污染|秦皇岛 |
责任编辑:李兴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