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现场。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记者 祖迪 摄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8月4日讯(记者 祖迪)8月4日9时30分,秦皇岛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了《秦皇岛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全程实录如下。
秦皇岛市委宣传部外宣科负责人、一级主任科员崔力升: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来参加今天的发布会。今天,我们邀请到市司法局局长刘建明、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耿雅清为大家解读《秦皇岛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
首先,请刘建明局长介绍《秦皇岛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总体情况。
秦皇岛市司法局局长刘建明:
尊敬的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首先,感谢新闻媒体朋友对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大力支持!2022年7月1日,市第十五届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秦皇岛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将于2022年8月8日正式实施。
下面,我介绍一下这部规章的起草背景、立法过程、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
一、起草背景
国家、省、市先后出台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河北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秦皇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落实国家、省、市对立法工作的要求,将市政府立法工作进行规范化、固定化、程序化,确保立法工作从立项、起草、审查、审议等各方面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河北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秦皇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结合几年来市政府立法工作实践和经验总结,制定《秦皇岛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十分必要。
二、立法过程
《秦皇岛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市司法局承担起草任务,起草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严格立法程序、深化立法调研,确保《办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严格遵守上位法有关规定。起草工作之初,系统梳理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河北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等上位法,整理了有关立法程序的重点条款,严格遵守依法立法的原则。
二是全面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先后两次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发函至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市政府法律顾问、高校专家、立法联系点代表意见建议,共征集意见12条,均进行了认真研究,有效意见能采尽采。
三是组织专家论证。市委法治办、市司法局组织召开立法专题座谈会,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人大法工委、立法联系点、驻秦高校、省市重点企业等30余家单位代表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参加,与会人员踊跃发言,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在多方面听取意见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办法》全文经过多次修改完善,数易其稿。2022年7月1日,市第15届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该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七章,共44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政府规章的规定事项、工作职责和经费保障等内容。明确政府立法工作坚持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章立项,主要规定了立项启动和征求意见、立法项目申报、不予立项的情形、立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公布和调整等内容。
第三章起草,主要规定了起草单位、起草准备工作、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组织听证会、论证会、协调明确部门间意见、公平竞争和风险评估审查、报送审查、提交送审稿等内容。
第四章审查,主要规定了审查内容、缓办和退回情形、意见征求和反馈、广泛调研、协调机制、建立政府立法专家库、政府规章草案和说明、报送市政府等内容。
第五章决定、公布与备案,主要规定了对政府规章的审议、政府规章的公布要求、政府规章的实施、备案、解读与宣传等内容。
第六章解释、清理和档案管理,主要规定了规章解释、立法后评估、制定配套管理规定、规章的清理、档案管理、规章汇编等内容。
第七章附则,主要规定了地方性法规草案参照执行、规章修改和废止以及实施日期。
四、特色亮点内容
我们总结了2015年以来市政府立法工作的经验,依据上位法,借鉴其他地市先进经验,对有关具体内容加以细化和创新,使《办法》更加符合我市地方立法实际,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践性。《办法》围绕市政府立法工作,从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等各方面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办法》的实施对规范我市政府立法活动,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法治秦皇岛建设,将具有深远影响、重要意义。
特色亮点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坚持党委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严格落实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各项制度,把“党的领导”的思想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确保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是把新发展理念贯穿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办法》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立项工作。第八条明确八类不予立项情形,即拟规范的事项不属于政府规章立法权限的;法律、法规已经有具体规定,无需制定政府规章的;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不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制定时机尚不成熟的;拟规范的事项不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有地方或者部门利益保护倾向的;其他不适宜制定政府规章的情形。
三是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一是提高科学立法水平,改进调查研究工作,加强立法效果评估。《办法》的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分别明确,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和公布实施后,可以开展立法前评估、立法中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增强地方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二是规定了听证会制度。《办法》第十五条明确,政府规章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四是建立政府立法专家库。为了加强高素质立法专业人才保障,《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建立完善市政府立法专家库。从市政府各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人民团体、行业协会中,选拔法律或其他领域学有专长,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学术成就和知名度,或者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热心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专家学者,纳入立法专家库。市政府立法专家库成员咨询费用,在政府立法专项经费中列支,专家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是加强地方立法的解读和宣传。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规章的知晓度,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政府规章起草单位或者有关实施部门应当自政府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对政府规章进行解读,必要时可以采取专题访谈、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读,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做好规章的宣传工作。
秦皇岛市委宣传部外宣科负责人、一级主任科员崔力升:
感谢介绍,下面我们把时间交给在场的记者朋友们,欢迎各位就关注的问题提问。
1.记者:《秦皇岛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实施后,市司法局如何更好地贯彻政府规章制定的全过程人民民主?
秦皇岛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耿雅清: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
市司法局在立法过程中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效于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健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立法工作各领域全过程。
一是在立项过程倾听群众呼声中。积极回应立法热点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法律制度的认同感。市司法局每年8月份,以通知方式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征集下一年度政府规章项目建议,并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建议,公开征集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欢迎社会各界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立法权限内提出意见建议。关于立项相关内容,《办法》第二章有详细规定。
二是在起草审查过程中多渠道听取群众意见。市司法局不断拓宽征求意见渠道,使政府立法更加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求。贯彻和体现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和实践要求,健全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工作机制,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注重听取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充分凝聚立法共识。目前全市共有基层立法联系点8个,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小微企业联合会等不同类型,能够直接听取基层社情民意,引导群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活动。对群众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的立法项目,要召开听证会,以更好地论证立法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三是在立法后评估过程中注重群众感受。《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可以进行立法后评估的六种情形,其中包括涉及到公平竞争、性别平等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社会公众意见建议较为集中的;市司法局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政府规章后评估工作,及时掌握政府规章的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以及社会影响,探索建立贯通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的政府规章实施效果评估机制。评估过程中,将采取线上线下问卷、随机采访、网站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听取群众对政府规章本身及实施效果的意见建议。
2.记者:市司法局在立法方面有哪些举措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秦皇岛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耿雅清: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市司法局立足实际、服务大局,积极履职、主动作为,研究出台《秦皇岛市司法局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二十项措施》,以法治保障与促进市场主体合规合法经营发展。特别是在立法工作中,始终坚持倾听市场主体诉求、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切实增强立法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
一是着力增加营商环境方面的“良法”供应。注重发挥地方立法对营商环境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优良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办法》实施后,我们将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立法权限内,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营商环境方面的立法。将加大深入市场主体开展立法调研力度,积极回应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诉求,持续推进涉营商环境“小切口、小快灵”立法,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依据。
二是通过立法营造公正公平有序的法治化市场环境。在《办法》中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和风险评估程序条款,《办法》的第十八条中第一款规定公平竞争审查条款,要求“在规章草案送审稿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风险评估条款,要求“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规章草案,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对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提出防范和化解措施。”《办法》实施后,在立法过程中,将按照《办法》相关要求对政府规章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大力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是畅通市场主体参与立法渠道。《办法》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作为制定政府规章的重要立法程序。《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企业、行业协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民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特殊群体利益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听取相关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特殊群体的意见。”市司法局在起草审查政府规章过程中,始终坚持“开门立法”,注重听取企业意见,拓宽市场主体参与立法渠道,确保政府规章真实、客观、准确反映市场主体的呼声、意见建议。为了更好地倾听企业意见,回应市场主体诉求,我们开通了立法热线电话:工作日电话7078051、休息日电话7078888,通过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欢迎大家对市政府立法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秦皇岛市委宣传部外宣科负责人、一级主任科员崔力升: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发布人,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