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主动履行义务见证制度之力
近日,全国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现场会在福州召开。据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介绍,自人民法院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来,截至7月23日,各地法院已陆续录入了20.3万名失信被执行人,公众点击和查询超过1000万人次,对失信被执行人产生了强大的心理震慑。据统计,已有20%的失信被执行人慑于压力主动履行了义务,另有一部分被执行人主动与执行法院及申请执行人联系,达成分期履行协议。(据《长江商报》7月27日报道) “老赖”的存在,是构建诚信社会最大的障碍。若“老赖”不被治理,就可能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甚至会危及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造成市场的混乱。故而治理“老赖”不仅是个经济问题,也是个法律问题、社会问题和道德问题。 我国司法系统建立征信体系已有多年,一些部门也建立了自己的“黑名单”制度,然而这些体系、制度尚处于“各自为战”、“九龙治水”的状态,没有做到信息共享共用。如此,“老赖”即使被列入某一黑名单,也仍可以在银行贷款,乘坐飞机出境,坐火车出游,甚至还可以进行一些奢华消费等。也就是说,即使上了黑名单,“老赖”的生产、生活也不会受到多大影响。如此一来,自然就不会有“还债”的紧迫感。 现今,仅法院在全国建立一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就可以让20%的“老赖”主动履行责任,足见制度可以产生神奇的力量,也再次证明,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的重要性。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虽然法院建立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发挥了明显的作用,但还是一个局部性的自选动作,离全国性、跨行业、跨系统的统一信用平台,还有很大的距离。 一直以来,美国的征信体系行之有效。这一体系之所以能产生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作用,关键就在于做到了无缝对接,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让失信者处处受限、时时碰壁。可以说,正是因为这样的“难以承受之重”,倒逼着人们自觉诚信守诺。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一直呼吁建立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只有实现每个公民和法人按照唯一的代码进行从业、融资、投资、置产、出境、消费等活动,他们的不动产也在同一个机构、同一个信息平台登记,才能建成一个国家级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才能有效推进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而人民法院利用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让20%“老赖”主动履行义务的新闻,则再一次让人们对建立完善的全国统一的征信体系充满期待。(唐伟) |
关键词:老赖,失信,被执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