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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治理假货的“中枢平台”

来源: 法制网 作者:潘洪其 2017-07-24 09: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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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淘宝将售假店铺告上法庭,表明电商平台不再甘于承受舆论的误解,而要以实际行动向世人昭示,自己也是假货的受害者,最有理由和动力支持并参与打假,且对打假负有内在的重大责任,绝不能与制假售假者形成利益共同体,更不可能成为假货的“避风港”、“保护伞”。

  7月20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淘宝诉平台售假店铺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姚某在淘宝店铺上销售假宠物食品的事实成立,认定被告的售假行为对淘宝商誉造成侵害,判处被告向淘宝网赔偿人民币12万元。

  据报道,2016年5月,淘宝发现姚某店铺销售的某品牌猫粮有假货嫌疑,遂以“神秘购买”的方式在该店铺购买一袋该品牌猫粮,并将线索移送警方。姚某被警方抓获并受到刑事处罚后,淘宝将姚某告上法庭,以商誉受损为由提起民事索赔。此案成为范围内电商平台打假开庭审理的第一案。此外,淘宝还在上海起诉一个涉嫌售卖假五粮液酒的卖家,在深圳起诉一个涉嫌售卖施华洛世奇假表的商家,目前这两起案件都在审理中。

  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外部分舆论认为,电商平台大多有放任、纵容店铺售假的故意。有人进而相信,电商平台能够从店铺售假中获得相应收益,因此电商平台对打假没有任何积极性,甚至还可能成为售假店铺的“避风港”、“保护伞”。淘宝主动为警方提供打假线索,配合警方对涉嫌售假的店铺实施打击,并以电商平台的身份状告售假店铺,依法提起民事索赔,表明电商平台不再甘于承受舆论的误解,而要以实际行动向世人昭示,自己也是假货的受害者,最有理由和动力支持并参与打假,且对打假负有内在的重大责任,绝不能与制假售假者形成利益共同体,更不可能成为假货的“避风港”、“保护伞”。

  我国传统的打假工作主要有三个层面,其一是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对打击假货承担主体责任,为自己所生产经营产品的质量承担第一责任,一旦被查出制假售假问题,首先要追究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其二是各级政府、质量监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承担产品质量监管责任,并将监管责任形成的工作压力传导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推动从源头上保障产品质量,最大限度遏制制假售假行为。其三是消费者和社会其他方面,以多种形式对生产经营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参与产品质量综合治理。

  互联网技术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加强产品质量治理、提高打假工作效能开辟了巨大的空间。一个重要的突破和创新,就是在打假工作的第一层面上,或者说在第一层面和第二层面之间,增加了电商平台这个全新的环节。从性质上讲,电商平台仍然属于生产经营企业,需要承担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但它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经营企业,而是利用互联网技术组建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把亿万家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经营企业链接、聚合起来。电商平台最大的优势是具有先进的技术手段,不但能够提高监督、管理亿万家入网商户、店铺的精准度和效率,而且能够为政府监管部门提供海量的大数据信息,为产品质量监管创新升级提供新的思维和支持。

  电商平台和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合作,双方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被监管与监管的关系,前者既是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的对象,又承接了从政府职能部门衍生或转移出来的部分监管职能,承担着从平台的角度监管入网商户、店铺的职责。在当下的产品质量治理格局中,电商平台成为了既不同于传统生产经营企业,也不同于政府职能部门,但与这两个层面都密切相关的特殊治理主体,具有了产品质量综合治理“中枢平台”的特征和职责。

  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起诉店铺售假案经法院依法判决,具有强烈的警示意义和启示价值。电商平台进一步明确自身定位,积极履行作为打假“中枢平台”的职责,有利于推动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履职,加大产品质量治理的力度和强度,更好地发挥打假“总指挥”、“主力军”的作用。(潘洪其)

关键词:假货,治理,电商平台

责任编辑:李兴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