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增加补偿范围
11月5日,在市总工会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推广会上,10名患大病职工代表领取了大病医疗互助“二次补偿”救助金,这些职工代表都是全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受益者。 尽管我国实行的医疗保险制度缓解了看病难的问题,但很多有大病患者的普通职工家庭,依然面临着很大的经济压力。我市从2012年开始实行职工大病互助,截至2013年10月,大病医疗互助共帮助职工218人。今年,为更好地发挥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功能,市总工会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了实施办法和细则。 团体参加,每人每年50元 大病医疗互助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凡本市辖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册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以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形成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法定退休年龄以下),均可在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团体参加大病医疗互助。 与普通商业医疗保险不同,大病医疗互助不需要体检,有病无病都可以参加。参加的职工必须按期缴纳每人每年50元的互助金。互助金缴纳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2月20日。互助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零时起到12月31日24时止。据了解,2012年全市参加单位为2132家,加入人数共计189286人。 降低门槛,起付标准2000元 从2014年起,大病医疗互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3000元降低为2000元。大病医疗互助补偿范围包括参加职工在互助期内的住院费用和慢性病累计门诊费用。起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或累计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包括乙类的5%)达到2000元,补偿15%;2001元至20000元的,补偿20%;20001元至50000元的,补偿25%;50001元以上的,补偿30%,一个互助期内补偿金额总计不超过30000元。 2014年的补偿范围还增加了一项重要内容:加入大病医疗互助职工的家人也可享受救助。参加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其配偶(无工作)或子女(未满18周岁或在校生)有一方患大病住院治疗且符合医疗互助条件,可享受最高救助金额10000元的一次性医疗救助。申请救助时,参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统筹基金范围个人自付部分进行核算救助。职工家属与职工本人在本互助期内最高互助补偿金额总计不能超过30000元。 二次补偿,患病职工获益 为让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得到更多的补助,市总工会根据互助金结余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可进行二次补偿。今年,对获得一次补偿并个人承担部分达到一万元以上的职工,市总工会对其进行了二次补偿,截至10月底,全市有116人得到共计49万元的二次补偿金。卢龙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的职工胡连忠加入大病医疗互助后,其做肾移植手术后获得一次性补偿2947元,剩余的个人承担部分为16万多元,符合二次补偿标准,市总工会又为其进行二次补偿27052元,并根据情况为他向省总工会申请了省级救助资金。 |
关键词:秦皇岛,职工,医疗互助,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