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武佩剑摄
长城网秦皇岛讯(记者武佩剑 祖迪)6月26日,《秦皇岛市海水浴场管理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召开,全程实录如下:
秦皇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建军:
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邀请到了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绍华,秦皇岛市司法局局长刘建明以及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副调研员曹现锋为大家做今天的发布并回答各位记者的提问。
首先,请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绍华进行主题发布。
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绍华:
尊敬的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
首先,感谢大家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大力支持!
今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了《秦皇岛市海水浴场管理条例》,法规已经于6月初在秦皇岛日报和秦皇岛人大网站进行了公布,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下面,我介绍一下法规的起草背景、出台过程和主要内容:
秦皇岛市范围内的海水浴场,浪平沙软,是我国北方最优质的海水浴场,是我市核心旅游资源,也是我市最靓丽的旅游名片。目前,我市海水浴场缺乏统一规划,建设标准不一,管理水平较低,低端竞争严重,亟待加强规范和管理。同时,国家与省级层面没有相应的上位法规定,全国沿海省市也尚无海水浴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因此,通过立法的规范和引导,实现全市海水浴场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升,形成景观和谐、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经营有序、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的海水浴场发展态势,助力“沿海强市、美丽港城”和国际化旅游城市建设,是十分必要的。值得一提的是《秦皇岛市海水浴场管理条例》属于创制性立法,是国内首部海水浴场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经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秦皇岛市海水浴场管理条例》作为提请审议项目列入了《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由市海洋和渔业局负责《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市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把关,于2018年9月5日,经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召开地方立法工作会、草案起草调度会和提前介入、督导调研等方式,积极推动和指导《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市人大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员会对《条例(草案)》提出了审查意见。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10月30日和2019年2月26日先后召开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为了做好《条例(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并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一是两次在秦皇岛日报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向驻秦全国、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三是向市直有关部门、各党派、有关社会团体、部分高校和各县区人大、政府征求意见;四是分别召开政府有关部门、专家、人大代表和群众座谈会征求意见;五是深入有关县区开展立法调研;六是委托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成立课题组开展立法调研论证;七是针对规划区域、部门职责、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问题,通过函询市政府办公室、市海洋和渔业局等方式,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坚持海水浴场设立和管理上的政府主导性、公共性、公益性和便民性,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4月29日,秦皇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该条例。
- 主要内容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我市除面向公众开放的海水浴场外,还有一些专属浴场。这次立法,将面向公众开放的海水浴场纳入调整范围,而对于上述专属浴场,考虑到其历史和现实的特殊性,未将其纳入调整范围。《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海水浴场,是指依托海岸带适宜的海域、沙滩等自然条件设立的,向公众开放,以游泳功能为主的公共休闲场所”。
(二)关于海水浴场的规划。海水浴场是我市核心生态资源和宝贵的旅游资源,应当在政府的主导下,统一规划,有序开发。《条例》明确了海水浴场的设立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规范经营的原则”,对海水浴场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原则、主要内容作出了规范,对海水浴场游泳区与主要入海河口、渔港、旅游码头、渔船停泊点和浅海养殖区的直线距离作出了规范,并明确了禁止规划区域。
(三)关于海水浴场的标准。为提高我市海水浴场建设和管理水平,《条例》对我市海水浴场标准的编制主体、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和组织实施主体作出了规范。并明确规定:“建设海水浴场,应当符合海水浴场标准,不符合海水浴场标准的,不得批准建设或者投入使用。海水浴场标准出台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海水浴场,应当按照海水浴场标准改建,限期达到海水浴场标准。”
(四)关于海水浴场的设立和公共属性。我市162公里的海岸线,是全市人民的共同宝贵财富。海水浴场管理立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明确海水浴场的设立主体,突出海水浴场的公共属性,防止个别单位和商业性项目私圈乱占海水浴场。《条例》规定:“海水浴场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我市海水浴场规划的区域和范围决定设立。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海水浴场”“海水浴场的设立应当坚持公共性,禁止为商业性项目设立面向特定人群开放的海水浴场。商业性项目毗邻海水浴场的,应当为公众进入海水浴场设置便捷的通道,不得擅自封闭规划的通道,阻碍公众进入海水浴场。”
(五)关于海水浴场的建设和验收。《条例》对海水浴场的建设方式、建设单位的选择、建设方案的提出和论证以及海水浴场的验收和命名都作出了相应的规范。《条例》规定:“海水浴场可以由政府投入建设,也可以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引入社会资本建设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等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县、区人民政府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海水浴场规划和海水浴场标准对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方案进行论证,论证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实施。”“验收合格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海水浴场的地域、人文和自然特点命名并投入使用。”
(六)关于海水浴场的经营管理和公益性。为加强对海
水浴场的管理,《条例》从经营管理单位的确定、书面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以及备案管理、日常管理、应急预案、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作出了规范。特别是为了防止出现仅考虑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将海水浴场圈起来收费的现象,《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海水浴场应当免费开放”。
(七)关于经营管理单位和公众的义务、禁止性规定。
为促进形成规范、有序、安全、文明的海水浴场秩序,《条例》用较大的篇幅,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详细规定了经营管理单位和公众的义务、禁止性规定。其中,经营管理单位的义务8项、禁止性规定7项,公众的禁止性规定15项,并在第二十九条对在海水浴场内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提出了要求。针对上述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设定了相应的罚则。
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规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加强对《条例》的执法检查并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促进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将《条例》的规定落到实处。同时也希望我市各新闻媒体加大对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最后,再次向各位媒体朋友对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秦皇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建军:
谢谢丁主任的介绍,下面请秦皇岛市司法局局长刘建明介绍相关情况。
秦皇岛市司法局局长刘建明:
尊敬的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蜿蜒美丽的海岸线,沙软潮平的天然优良浴场,是我市最靓丽的一张名片。《秦皇岛市海水浴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大大提升我市海水浴场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提升我市城市品位,是建设新时代沿海强市、美丽港城和国际化城市重要的法制保障。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条例》草案在起草和市政府审查阶段市政府法制机构发挥的作用与所做的工作。
代市政府履行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审查把关,是市政府法制机构的法定职责,也是立法流程的重要一环。在《条例(草案)》起草阶段,政府法制机构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依法立法,严格执行有关程序。为贯彻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早在2017年初,原市政府法制办起草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立法流程(试行)》(秦政办字[2017]9号),规定了立法流程、立法审查要点、公开征求意见与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听证、论证、评估、立法协商等七项政府立法制度。在《条例(草案)》)起草阶段,法制机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上级政府规章和政府立法制度规定推进有关工作,有力保障了《条例(草案)》的顺利起草,按时将《条例(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及时以政府提案的形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
二是坚持超前介入,全程参与。为确保《条例(草案)》立法工作顺利推进,确保立法质量,避免部门做无用功浪费时效,政府法制机构采取事前调度指导、适时提前介入,事中全面审查修改,事后总结评估等方式,全方位参与整个起草过程。
2016年9月,在市政府确定《条例》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项目建议前,原市政府法制办就与市海洋渔业局一道对当时全市所有海水浴场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听取了各县区海水浴场管理者和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基本摸清了我市海水浴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条例(草案)》起草前,原政府法制办就对立项前期存在的问题向市海洋和渔业局起草组进行了说明。
在2017年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印发后,政府法制机构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调度会,就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中需要把握的要点、必要的基础工作、注意事项进行比较详尽的辅导。对《条例(草案)》从立意、框架到基本内容,与课题组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和商定。同时,建立了立法调度制度,对《条例(草案)》实行半月一调度,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在立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主导了现场调研、听取意见等环节的工作。
在市海洋和渔业局提交《条例(草案)》送审稿后,原市政府法制办从立法宗旨目的、框架结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贯穿主线的理念等方面再次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意见,特别提出要求,要体现管理先进、健康向上、可持续发展的精神。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域特色。在全程跟踪特别是合法性审查过程中,针对我市海水浴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规范,如总结提练了缺乏科学规划,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以及乱经营、掠夺性经营、欺客宰客等问题,同时关注了“野浴场”的问题。针对规划管理薄弱问题,《条例(草案)》在规划规范的确定上,反复强调超前性,尽可能体现区域特色,强调在立法中突出“水与岸协调映衬”,“近观与鸟瞰呈现空间美感”等我市旅游城市特点。针对浴场管理标准问题,《条例(草案)》明确了浴场管理标准的原则、范围、起草程序和保障实施措施。针对执法主体问题,根据简政放权、职权下移的要求,强调了“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了市县区加强执法监管的规定;针对责任主体问题,从经营单位确定、浴场开放运行以及应急、安全、环保、经营者义务、禁止行为和大型活动、“野浴场”管理等方面都作了相应规定;针对监督考核不到位问题,《条例(草案)》要求海水浴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海水浴场考核与评级工作。
总之,我们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通过全方位、全过程的积极参与,力求通过《条例(草案)》的确立,使我市海水浴场管理有法可依,以有力的促进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法推动我市海水浴场提档升级,向全世界的广大游客和我市300万市民展现美丽、健康、有序、管理高端的海水浴场。
最后,再次向各位媒体朋友对立法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秦皇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建军:
谢谢刘局长的介绍,下面请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副调研员曹现锋介绍相关情况。
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副调研员曹现锋:
各位记者朋友、同志们,大家好!
《秦皇岛市海水浴场管理条例》经2019年4月29日秦皇岛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2019年7月1日即将施行。《条例》的实施使我市海水浴场建设和管理有法可依,为提升我市海水浴场建设和管理的法治化水平打下了坚实基础。
刚才丁绍华主任介绍了《条例》的立法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市政府就《条例》宣传实施工作已做了专门安排部署,以《条例》施行为契机,我市将进一步规范海水浴场建设、管理活动,为游客提供优美休闲环境,把我市海水浴场打造成创建一流国际旅游城市的靓丽名片。市海洋和渔业局将按照市委、市人大、市政府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确保《条例》贯彻落实。
一、全面开展《条例》宣贯活动。《条例》规定市海洋和渔业局,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海水浴场主管部门作为海水浴场主管部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我局将《条例》宣贯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使宣贯工作职责明确,保障有力。一是成立宣贯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等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县两级《条例》宣贯活动,为宣贯工作提供组织保障。二是充分利用全媒体创新宣贯形式,充分聚焦“世界海洋日”、暑期旅游旺季等热点时段,充分发挥部门、企业,我市行业专家、学者的人才优势,为宣贯工作提供措施保障。三是将条例宣贯经费纳入我局年度预算,确保条例印刷、专家报告、宣贯活动等经费列支,为宣贯活动提供经费保障。
二、开展配套制度起草工作。《条例》规定,我局负责海水浴场的规划编制、海水浴场的标准制定、海水浴场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级等工作。我市尚没有海水浴场规划,海水浴场标准,我局将在《条例》生效后,按照上位法和《条例》的规定,组织编制海水浴场规划,海水浴场标准。另外,我市海水浴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级等制度也是提升我市海水浴场品质的重要制度保障,目前这些制度尚不完善,《条例》实施后一年内,我局将尽快组织完成制度的制定工作,防止《条例》棚架效应的出现。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条例》规定了我局和有关区、县新的行政处罚内容,对现有执法队伍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条例》确定了海水浴场的公共性、公益性、便民性等原则,对原有利益关系带来了新的冲击,为行政执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我局一是要将进一步加强海水浴场执法队伍建设,严把执法队伍入门槛;二是开展执法人员专项业务培训,突出《条例》学习和执法业务两个重点;三是指导行政执法人员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化解矛盾、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和休闲旅游环境。
四、集中开展暑期执法调研和执法检查。暑期临近,我局和有关部门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一是深入调研,摸清执法底数,精准执法;二是要加强执法检查,强化各部门执法衔接,提高执法质量和工作效能。三是编制执法流程,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依法执法,公平公正文明执法。
海水浴场是建设沿海强市、美丽港城和国际化城市的核心元素,《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推进海水浴场的建设和管理、强化千万游客人身安全保护、守护好海水浴场等独特环境资源,提升海水浴场和城市形象。
秦皇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建军:
下面进入答记者问环节,请有问题的记者举手示意。
问题一:我市目前的海水浴场存在建设标准不一,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请问,《条例》在海水浴场标准方面做了哪些规定?(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绍华)
答:《条例》着眼于海水浴场标准的制定,特别是组织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条例》第十条中明确:“市人民政府海水浴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我市海水浴场标准,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海水浴场标准应当包括海水水质、配套设施设备、安全设施设备、安全人员、景观、环境卫生和管理服务等内容”;在《条例》第十一条中规定:“海水浴场标准由市和县、区海水浴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设海水浴场,应当符合海水浴场标准,不符合海水浴场标准的,不得批准建设或者投入使用。海水浴场标准出台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海水浴场,应当按照海水浴场标准改建,限期达到海水浴场标准”。
问题二: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本条例做了哪些规定?(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副调研员曹现锋)
答:本条例在制定过程中非常重视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条例首先从规划入手,对海水浴场的规划范围作出规定,条例第八条中规定海水浴场规划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我市海域旅游休闲娱乐用海范围内。海水浴场游泳区与主要入海河口直线距离应当不少于五百米。海水浴场游泳区与渔港、旅游码头、渔船停泊点的直线距离应当不少于一千米。海水浴场游泳区与浅海养殖区的直线距离应当不少于四千米。同时,条例第九条规定禁止规划海水浴场的范围,包括(一)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二)北戴河国家湿地公园;(三)北戴河海蚀地貌保护区域;(四)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内实行严格保护的自然岸线。这些限制性规范首先保护了我市海水浴场的良好自然环境,碧海蓝天、沙净水清,同时对不适宜开设浴场区域划定了红线范围。其次,从防治海洋污染方面,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海水浴场内禁止设置入海排污口,游泳区内禁止设置雨水排放口。公共厕所以及更衣、冲淋和其他经营项目等服务场所产生的生活污水应当排入城镇污水管网。以上这些规定,严格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角度出发,维护好我市核心的海洋旅游资源。
问题三:《秦皇岛市海水浴场管理条例》实施后市司法局将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秦皇岛市司法局局长刘建明)
在本轮党政机构改革中,原市政府法制办与市司法局合并,重新组建的市司法局将全面形成“一个统筹、四大职能”工作格局,即以全面依法治市工作为统筹,全面履行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刑事执行和公共法律服务等职能。因此,《秦皇岛市海水浴场管理条例》实施后,市司法局将开展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强化普法宣传。将《秦皇岛市海水浴场管理条例》纳入全市普法宣传重要内容,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多种平台,积极宣传《条例》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突出特点等,特别是深入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督导市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并就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加强执法监督。对《条例》相关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落实好条例各项规定,特别是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有关要求,强化法治监督,真正让执法人员戴上“紧箍”,拿起“标尺”,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防止执法任性,坚持责任到人,严肃查处乱执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和执法不作为等突出问题,有效保障市民群众、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不仅保护好洁净的沙滩浴场,更要给广大游客留下美丽的印象。
三是加强立法后跟踪问效。对《条例》规定的实际操作性进行关注,发现问题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和报告。
问题四:海水浴场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请问,《条例》在这方面做了哪些规定?(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绍华)
答:为强化海水浴场的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条例》第八条规定:“海水浴场游泳区与渔港、旅游码头、渔船停泊点的直线距离应当不少于一千米。”;在《条例》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县、区人民政府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应当在游客相对集中的非海水浴场海域,设立非游泳区内禁止游泳的公示牌。在海水浴场开放期间加强巡视,制止非游泳区内游泳等行为。”在《条例》第二十六条中规定:“海上娱乐区与游泳区之间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安全距离不得少于五十米”;“按照海水浴场标准配备岸巡人员、救生人员、救护人员,岸巡人员和救生人员应当按照经营管理制度规定的区域、时间、频率进行巡查”;“发现容易伤害游客的海洋生物和海上溢油现象,应当立即报县、区人民政府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并采取应急防护措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娱乐经营项目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列为经营的禁止性规定,扩大经营者的安全责任;《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游客应当服从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自觉遵守海水浴场安全管理规定和公序良俗”,并将“超出指定的区域游泳或者潜水”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游泳装备”等行为列为禁止行为。此外,在《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九条中,还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作出了规范。
问题五:在本条例中,提到我市海水浴场应当免费开放,请问免费的范围是什么?(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副调研员曹现锋)
答:优质的海水浴场是我市的名片,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强调了条例的公益性和便民性,在本条例第十八条中规定海水浴场应当免费开放。这一规定主要是指我市海水浴场取消门票限制,游客可以直接进入浴场,我市海水浴场的经营性收费中不再收取门票费用。目前我市大多数浴场已经做到取消门票,对于仍在收取门票的浴场在条例生效后将取消门票收费。但是对于浴场经营过程中其他的项目,如冲淋、更衣、泳圈租赁等不在免费范围内,但是为避免出现欺客宰客等不良现象,本条例在第二十六条规定,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提供服务期间,应当提供更衣、冲淋等服务并公布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实现明码标价。在第二十七条规定更衣、冲淋等主要服务项目价格不能超出经营协议约定价格。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条例的公益性和便民性,避免了经营者定价的随意性,更好的维护游客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