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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全程实录

来源: 长城网  作者:祖迪
2020-05-07 1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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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祖迪摄

  长城网秦皇岛5月7日讯(记者祖迪)5月7日上午9:00,《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举办,全程实录如下。

  秦皇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张建军:

  各位媒体朋友们上午好!《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今日,在此召开《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我们很高兴邀请到了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绍华,秦皇岛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明复,秦皇岛市司法局副局长许跃福,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会主任李伟出席今天的发布会。

  首先,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绍华作主发布,介绍法规的立法背景、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绍华:

  尊敬的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

  首先,感谢大家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大力支持!

  今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了《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和《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法规已于4月初在秦皇岛日报和秦皇岛人大网站进行了公布,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

  下面,我介绍一下两部法规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主要内容和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立法背景

  市容管理是维护城市正常运转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养犬管理与广大市民的生活密切相关。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城市形象、环境品质、卫生状况和良好生活秩序的期盼日益提升,涉及市容管理、养犬管理等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已成为城市治理的难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经报市委批准,将《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和《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列入了年度立法计划,拟通过立法的引领和推动,营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形成依法、文明、安全、规范养犬的局面,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和群众生活品质,助力“沿海强市、美丽港城”和国际化旅游城市建设。

  二、立法过程

  《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和《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分别由市城管执法局和市公安局负责起草,市司法局协调把关,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召开地方立法工作会、草案起草调度会和提前介入、督导调研等方式,积极推动和指导《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市人大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分别对《条例(草案)》提出了审查意见。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对两部《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期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对《条例(草案)》的体例和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2019年12月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和《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和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

  《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共8章60条。第一章总则,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单位职责、宣传引导、全民参与等作出了规定。第二章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容貌管理,对建(构)筑物外型、建(构)筑物设施、悬挂物和搁置物、城市雕塑和街景小品、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等容貌管理作出了规定。第三章户外广告与牌匾标识容貌管理,对户外广告监督管理职责、户外广告的设置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的禁止性规定、牌匾标识设置规范等作出了规定。第四章道路、公共设施以及车辆容貌管理,对城市道路和分界设施、养护和挖掘城市道路、井(箱)盖、雨箅、架空管线管理、运输车辆、共享单车、停车场地等容貌管理作出了规定。第五章市场、门店等经营场所容貌管理,对市场、临时摊点、临街门店、废旧物品收购等行业、机动车交易、露天烧烤和零散务工市场等经营场所容貌管理作出了规定。第六章其他方面容貌管理,对城市水域、城市绿地、施工场地和焚烧祭祀用品等方面容貌管理作出了规定。第七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相关规范要求和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设置了罚责。第八章附则,对授权立法、县区范围和施行日期进行了明确。

  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1.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施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将会不断调整。条例适用范围的表述应当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既要明确,又要提高其适应性,赋予市、县(区)人民政府适时调整的权利。为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市容管理活动。前款规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2.关于建(构)筑物外立面容貌的管理。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不仅破坏了建设工程规划和整体容貌,还降低了建(构)筑物的安全性能。为此,《条例》第八条规定:“建(构)筑物的外部结构和外立面,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禁止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擅自进行改建,禁止以破墙开门开窗等方式改变、破坏建(构)筑物的整体容貌。确实需要改变建(构)筑物的样式、材料、色彩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物封闭阳台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有关规划要求和市容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超出原建筑物外沿。”

  3.关于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强化对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应当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从规划入手,规范设置户外广告。为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秦皇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明确有关部门在户外广告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责。同时,第十四条规定:“因重大会议、庆典或者公益宣传等活动,需要在公共场所张贴、悬挂标语、横幅或者宣传品的,应当参照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要求进行规范设置。”

  4.关于牌匾标识的设置规范。牌匾标识应当坚持多样性,千篇一律、呆板单调的牌匾标识,不符合美丽秦皇岛建设要求。为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牌匾标识的,其设置方式、字体、色彩、风格可以多样化,但应当与建筑风格以及周边市容环境相协调,兼顾昼夜景观并符合城市专项规划要求。”

  5.关于加强对市场、门店等经营场所的容貌管理。各类市场、门店是与广大市民群众日常生活休戚相关的重要公共场所,也是城市市容管理的重点、难点。为此,《条例》一是加强对“马路市场”和便民摊点的管理,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设立早(夜)市、临时售卖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摆设摊点。早(夜)市、临时售卖等便民摊点的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限、地点和范围内经营,按照要求设置标识或者统一式样,并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经营场地以及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二是加强对临街门店的管理,在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墙体外立面进行店外经营,包括摆放商品和加工、制作、修理以及揽客等行为。”三是加强对机动车交易场所的管理,在第二十九条中规定:“机动车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机动车交易市场或者店铺内进行。除经批准的大型机动车展销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公共停车场(位)、人行道和其它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的展销和拍卖等经营活动。”四是加强对露天烧烤的管理,在第三十条中规定:“从事烧烤经营活动应当有固定的门店。烧烤加工操作应当在室内进行,并加装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排放达到国家、省规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露天烧烤食品。”

  另外,我们在市容管理立法中贯彻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加强城市管理的同时,在制度设计上,注重祛除部门利益,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坚持疏堵结合,平衡好各方利益,这在条例多个条款中均有体现。

  (二)《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共6章46条。第一章总则,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机制、社会参与、举报和投诉等方面作出了规范;第二章养犬区域限制、免役与登记,对养犬区域限制、种类和数量限制、条件限制和强制免疫、登记和年检等方面作出了规范;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对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携犬出户基本规范、犬只伤人的处理、外地犬只管理、犬只的无害化处理和疫情报告等方面作出了规范;第四章犬只经营与收容,对犬只的养殖、经营以及犬只的收容与救助等方面作出了规范;第五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罚则;第六章附则,对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1.关于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和建立工作机制。养犬管理工作,关键在于落实。《条例》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和牵头部门,要求市、县(区)政府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执法联动机制、快速反应机制,落实必要的人员、经费、场所、装备设施等工作保障。同时,对街道、乡镇、基层自治组织和物业企业也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促进管理重心下移,形成治理“狗患”的工作合力。

  2.关于养犬区域、种类和数量限制。《条例》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商业聚集区等区域,经所属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在重点管理区内提倡不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除依法从事犬只销售、诊疗、美容、寄养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养犬。同时,考虑到与原市政府规章相衔接,对已办理登记的大型犬设定了过渡条款。

  3.关于养犬人条件限制和犬只的免疫、登记管理。《条例》按照从严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提高养犬人准入门槛,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养犬人条件,要求养犬人要有独户居住的固定住所;在全域内实施强制免疫制度,加强重点管理区犬只登记管理,理清免疫和登记之间的关系;按照管理重心下移、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县(区)公安机关收取并全额上缴县(区)财政。

  4.关于养犬行为规范。为了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条例》对禁止携犬进入的公共区域做了列举式的较为详尽明确的规定,对携犬出户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犬只伤人时的处理方式、外地犬只进入我市时携犬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犬只死亡后的处理问题均做了具体规定,对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广泛参考了其他省市的养犬管理立法实践,既体现了从严限制的原则,又考虑了可操作性和养犬人的合理诉求。

  5.关于犬只经营与收容的规定。《条例》对犬只的养殖和经营行为进行了限制,明确重点管理区不得从事犬只养殖,在重点管理区的居民区内不得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对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条件和规范化经营提出了要求;对无主犬、流浪犬、弃养犬、扣押或者没收犬只的收容、救助和处理作出了规定。

  6.关于条例的法律责任。《条例》充分运用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对一些违法行为设定了 “扣押犬只”的行政强制措施和“没收犬只”的行政处罚措施。同时,在罚款幅度上兼顾提高养犬人违法成本和执法人员能够酌情适用简易程序,提高条例的可操作性,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分别设定了五十元至贰佰元、伍佰元以下和更高额度的罚款。

  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规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加强对这两部法规的执法检查,促进严格执法,全民守法,促进法规的贯彻实施。同时也希望我市各新闻媒体加大对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最后,再次向各位媒体朋友对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秦皇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张建军:

  感谢丁主任的介绍,下面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会主任李伟就认真贯彻落实《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加强市容管理提出意见和措施。

  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会主任李伟:

  尊敬的各位来宾,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获得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城市管理水平大幅提升,城市容貌明显改善,市民的幸福指数日益升高,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创建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原有法律法规无法解决的城市管理问题,为着力解决这些热点、难点问题,起草一部切合我市实际、实用性强的法规,2018年初,按照市人大的立法计划,我局自我加压,超前谋划,成立专班,制定工作计划、聘请专业团队、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认真修改完善,于2018年6月将《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2018年11月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6月1日,这部法律即将施行,必将会促进我市城市管理向精细化、规范化、智慧化方向发展。

  多年来,市城管执法局牢固树立“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以“走遍秦皇岛”活动为抓手,坚持从群众需求和城市治理突出问题出发,强基础、补短板、求创新、争一流,完善城市治理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2020年,我们确定五项工作目标:一是巩固提升城市环境容貌;二是巩固提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服务能力;三是巩固提升城市公用保障能力;四是加强民生建设;五是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具体措施为:一是优化城市管理模式,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二是强化环境容貌整治,打造干净秩序的城市环境;三是强化城市绿化美化,打造靓丽的城市环境;四是强化市政设施建设管理,打造完善的城市设施;五是突出城市公用设施短板,提高城市承载能力;六是坚持法制制度,强化基础建设,提升综合执法能力;七是强化安全底线意识,提升安全运行和旅游旺季保障水平;八是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2020年的大幕已经拉开,城管人必将全力以赴奔向目标,积极为打造沿海强市、美丽港城和国际化城市发挥重要作用。

  《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我局立即制定了宣传贯彻方案,第一时间利用自媒体“秦皇岛指尖上的城管”“清廉城管”微信公众号发布《条例》全文,向“网易秦皇岛”等新闻媒介荐稿推送。印制执法手册、宣传画册,宣传短片正在制作中,将于近期利用户外电子大屏播放,在全市营造浓厚的宣传贯彻氛围。6月1日施行当天,将与市公安局联合在人民广场举办《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施行启动仪式,向群众宣传两部《条例》。届时,欢迎记者朋友们到现场采访、报道。我们还将组织专题讲座,对全市各县区执法队员进行教育培训,让每一名执法队员了解新增内容,学习执法依据,统一执法尺度,掌握法律条款,使《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有的放矢,落实到位。

  在这里,我代表市城管执法局,感谢市人大常委会和市司法局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大力支持,在他们严谨立法作风的带领下,经过反复的斟酌、修改、完善,使《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更接地气,更具可操作性行,解决了当前城市管理的突出问题:一是适用范围没有简单地划定,而是更具灵活性,符合城市发展的需要;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困扰城市管理多年的擅自破墙开门开窗问题;三是明确了私自占用公共场地的管理,解决了处理二手车交易占用公共停车位无法可依的问题;四是对旅游旺季揽客行为进一步明确,将揽客行为例入店外经营的形式之一,并明确罚则,维护了旅游旺季的市场秩序和市容秩序;五是通过立法,督促零散务工人员进入指定的劳务市场,一方面保障市民在使用务工人员时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另一方面解决了人员长期聚集给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造成的不利影响。

  城市是我家,维护靠大家,希望广大市民关心、支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关注“秦皇岛指尖上的城管”微信小程序,积极加入城市管理志愿者队伍,多提宝贵意见,多发现城市管理问题,我们携手,共创美好家园。

  谢谢大家!

  秦皇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张建军:

  下面请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明复就认真贯彻落实《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加强养犬管理提出意见和措施。

  秦皇岛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明复:

  各位记者朋友、同志们:

  大家好!

  首先,我代表市公安局对各位新闻媒体朋友对我市公安工作特别是养犬管理工作一如既往的关注和支持,致以崇高的敬意!对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内司委和市司法局为推动《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顺利出台给予的鼎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市养犬管理从无法可依,到政府规章初步探索,再到出台强有力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说走过了一段漫长而艰辛的历程。近二年多来,面对养犬管理专职警力不足、执法队伍亟待加强,经费保障存在很大困难、严重影响工作运转,公安机关“单打独斗”、协调联动机制运行不畅等诸多困难,市、县区两级公安机关全力推动规章施行,取得了一定的法律效果。截至目前,累计刑事拘留2人(驱使犬只故意伤害1人,暴力妨害公务1人),治安拘留2人(阻碍执行职务1人,在快手平台上以侮辱的语言评论养犬管理执法者寻衅滋事1人),警告并处罚款20人,罚款8人,警告440人。《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经顺利出台,即将付诸施行,解决了我们养犬管理执法最大的顾虑,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如何更好的贯彻落实《条例》,切实有效治理“犬患”,及时回应社会各界治理“犬患”的迫切期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养犬管理工作效果的满意度,是全市公安机关即将面临的一场“大考”,必须重点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条例》施行前准备工作

  为确保《条例》顺利施行,我们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准备工作:一是积极主动争取市政府鼎力支持。报请市政府批准,于今年4月17日下发了《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的通知》,提高了市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层级。二是确定了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根据《条例》授权,我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履行相应程序,组织召开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确定了秦皇岛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联合下发了《通告》,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部分养犬人的实际情况。三是动态调整部分重点管理区的范围。指导各县区公安(分)局结合本县区实际,协助各县区政府(管委)对部分重点管理区范围进行调整。四是进一步完备了执法办案条件。确定了《条例》中违法行为名称和处罚幅度,向市司法局进行了备案;调整市、县区两级《罚没许可证》项目;在执法办系统中增设《条例》相关处罚条款和内容。五是高度重视宣传工作的特殊效果。广泛开展了对《条例》内容和《通告》内容的宣传,以便养犬人全面知悉。六是进一步提升养犬管理队伍素质。结合《条例》,全面开展了对各县区局养犬管理民警和辅警的执法教育培训,准确把握《条例》重点条款内容和需特别注意的地方,防止工作出现偏差,不断提高规范执法能力和水平。

  《条例》施行后打算

  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继续争取各方鼎力支持,配齐配强专职民警和辅警,努力锻造一支战斗力强的养犬管理执法队伍。进一步加强与文明办、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持续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工作,努力提升养犬人的自律意识。扎实做好养犬登记和年检工作,不断提高办证数量。持续收容清理流浪犬,防止流浪犬到处乱窜。在《条例》施行初期,大力加强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等部门协调联动,联合开展集中治理“犬患”专项行动,及时响应群众举报涉犬问题,依法从严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开局良好。在《条例》施行一段时间并取得一定成效后,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问题,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治理“犬患”的良好氛围。

  《条例》的顺利施行必将极大促进我市治理“犬患”工作的开展,我相信,在各部门齐心协力,社会各界齐抓共管下,我市养犬管理工作一定会早日取得更多实实在在的效果,早日实现养犬人与非养犬人、人与犬和谐共处的目标。

  谢谢大家!

  秦皇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张建军:

  接下是我们的答记者问环节,记者朋友如有问题可举手示意。

  1.记者:政府法制部门在《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起草过程中把握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秦皇岛市司法局副局长许跃福:

  首先,依据立法背景把握立法本意。《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起草工作始于2018年2月,这个项目立意的社会背景是2017年11月17日我市荣膺全国文明城市称号。为巩固创城期间优良的市容环境成果,构建长效机制,提升科学管理依法管理市容的能力和水平,在草案起草过程中,我们指导城管部门注意搜集创城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将其提炼上升为草案内容。

  其次,从空间维度研究草案体例结构,点线面突出本市特色。市容管理涉及内容较广,科学确定结构和内容是立法的前提和基础。市城管部门搜集并研究了国内众多城市的市容管理立法,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了草案的体例结构和内容,在审查过程中,我们会同城管部门对结构和内容反复研究修改,力图使我市的市容立法从空间维度全方位规制,同时从点线面角度突出我市特色。

  第三,融入了最先进的管理标准。适时将省住建厅时下最新发布的《城市市容管理标准》(DB13(J)/T-2018)的有关要求具体体现在我市的市容管理立法草案中,打造先进科学的市容管理规范。

  第四,广泛听取意见,聚焦热点难点。市容管理人人参与。我们践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调查研究工作,广泛深入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将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纳入草案规范内容,如破墙开店、城市雕塑和街景小品缺乏日常管护、“僵尸车”停放、占用公共场地店外经营、共享单车等非机动车乱停放问题等。

  2.记者:养犬管理条例,重点是对养犬人行为的规范。请问,《条例》中对养犬行为作出了哪些规范?

  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绍华:

  《条例》按照从严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提高养犬人准入门槛,明确和细化养犬人条件,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在《条例》第二十条中规定:下列场所禁止携犬进入:(一)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的候车(机、船)室以及公共交通工具;(二)学校(家属住宅区除外)、幼儿园、医院等教育医疗单位;(三)海水浴场、封闭式景区和城市公园、广场;(四)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和娱乐场所;(五)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经营场所;(六)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区和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的场所;(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前款规定场所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携犬进入其管理或者经营的场所。不允许携犬进入的,应当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犬只禁入标识。《条例》在第二十二条中明确: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应当避开每日七时至九时、十七时至十九时市民出行高峰时段和人员密集区域,并遵守下列规范:(一)为犬只挂犬牌、束犬绳(链)且长度不得超过两米,牵领犬只并主动避让他人;(二)在楼道、电梯以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并收紧犬绳(链),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犬只;(三)约束犬只在户内排泄粪便。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清除犬只粪便物品,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就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在《条例》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3.记者: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的现状如何,现阶段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秦皇岛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明复:

  据统计,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主要指城市区和各县城的主城区)现有犬约1.7万只。2017年10月1日,《秦皇岛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以来,全市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经过两年多的共同努力,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全面推进犬只登记和年检制度。截至目前,累计办理《养犬免疫登记证》9394个、年检3999个。二是持续收容清理了一批流浪犬和无主犬。截至目前,全市公安机关累计收容清理2840只。三是犬只伤人现象明显减少。据市卫计委提供的数据,2017年(42130人份)、2018年(24405人份)、2019年(22799人份)全市注射狂犬疫苗的人员比例逐年分别下降了42.1%和6.6%。四是群众依法文明养犬意识明显增强。养犬人遛犬束犬链、主动避让行人的现象逐渐增多,养犬人携犬出入公共复杂场所和区域的现象逐渐减少,养犬行为规范正在逐步得到有效落实。五是养犬管理创新举措得到了业内的认可。近两年来,我省唐山市、辛集市、衡水市以及江苏省盐城市、广东省东莞市派出的考察组,先后来学习借鉴我市养犬管理立法以及信息化、可追溯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

  我市养犬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距离各级领导的要求和广大群众的期待还有很大的差距,“犬患”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的根治。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违法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犬吠扰民,犬只伤人,遛犬不束犬绳犬链,不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和登记年检,犬只便溺影响环境卫生,一户饲养多只犬,养犬人携犬出入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诸如此类问题,需要全市各级各部门齐心协力,社会各界齐抓共管,持续发力、久久为功,方能使上述问题早日得到彻底解决。

  4.记者:《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会主任李伟:

  随着我市全国文明城市的创建成功,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的稳步推进,我市的城市管理服务水平有了大幅提升,城市容貌明显改善。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也面临着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增多,特别是沿海强市、美丽港城、一流国际旅游城市的建设目标,给新形势下城市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城市管理工作的对象、范围、内容、方法也产生了相应的变化;另一方面,公众的市容环境意识和质量意识显著提高,对城市形象、环境品质和卫生状况的期盼也在日益上升。同时,在涉及建(构)筑物外立面管理、广告设施与标识管理、店外经营、市场外溢、擅自摆摊设点、破坏绿化、占用公共空间等管理方面的问题日趋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因此,出台一部适合我市发展的市容条例是大势所趋,也是城市管理的迫切需要。

  5.记者:市容管理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请问,在市容管理立法中是怎样体现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理念的?

  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绍华:

  感谢新闻媒体朋友对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关注和大力支持。

  立法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平衡好依法管理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及便民利民的关系,注重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让立法成果惠及人民群众。为此,《市容管理条例》一是明确了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在第八条中规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城市建设需要对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统一整改的,应当保障建(构)筑物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权利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二是体现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在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和便民市场”,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允许摆设摊点的城市道路两侧区域和其他公共场地并向社会公布。”三是在对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业进行必要的经营区域限制的同时,在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在本条例实施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上述区域内,已经取得相关行业从业许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四是对零散务工市场管理坚持疏堵结合,在第三十一条中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零散务工人员待工指定场所,零散务工人员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招揽生意。”

  6.记者:《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是我市第一部由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项目,为什么要做这一立法调整?在条例起草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秦皇岛市司法局副局长许跃福:

  《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是我市第一部由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项目,对增强养犬管理工作力度意义重大。

  近些年因养犬人不文明养犬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社会问题不断升温,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养犬管理立法工作从我市有立法权之初就列入议事日程,但是几年来由于地方性法规项目较多,2017年,市政府先行制定了政府规章,也就是《秦皇岛市养犬管理办法》。规章实施以来,对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文明城市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规章受立法权限制约,对违法养犬行为不能设定强有力的处罚和惩戒措施,导致实施中“法律支撑不足,刚性不够”,成为制约养犬管理工作开展的“瓶颈”;同时,经评估规章某些规定在实施中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问题。为切实有效规范养犬行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巩固国家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争创国家卫生城市,将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下,《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得以顺利出台。

  《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是在《秦皇岛市养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条例起草阶段既要注意总结近两年的实施经验和问题,又要考虑管理措施上的衔接,保持法规政策的稳定性,这一点是与其他立法项目不同之处

  7.记者:《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有哪些突出特点?

  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会主任李伟:

  《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是我市城市管理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它的出台,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能够推动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创新佳绩,进一步践行“城市管理要像绣花一样精细”的工作要求,使城市容貌更加整洁有序、清洁美丽。

  《条例》中明确了市容管理要在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下,全面提升城市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也就是说城市管理不单单是城管部门的事情,要发动、吸纳、争取更多的公众参与进来,维护市容秩序,为城市管理献计献策,同时,也要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困扰城市管理多年的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外部结构和外立面的问题;二手车经营占道和长期不用的闲置车辆占道问题;旅游旺季店外揽客行为的管理问题;零散务工人员在路边聚集,招揽生意等问题,都在《条例》中有所明确,给我们的工作提供了法律遵循和依据,必将会开创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8.记者:养犬人现在饲养的大型犬如何处置?

  秦皇岛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明复:

  《条例》正式施行以后,根据《秦皇岛市公安局、秦皇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秦皇岛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通告》,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内,成年犬只体高(肩高,即犬只正常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直线距离)超过41cm(含)的禁养。据此,公安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通告》规定,不再为《通告》禁养的大型犬办理《养犬登记证》。养犬人须将禁养的大型犬送到一般管理区饲养或者放弃饲养并送交犬只留检所;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犬只。

  此外,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办理了犬只免疫并登记的,不受《条例》关于不得饲养大型犬规定的限制;即已经进行了狂犬病强制免疫并登记办证的大型犬,可以继续饲养。

  秦皇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张建军:

  提问就到这里,感谢大家的关注,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

关键词:养犬,发布会,市容管理责任编辑:杨利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