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对象及条件
(一)奖励对象:项目中介人或项目信息人
1、项目中介人是指提供有价值投资信息,且积极发挥介绍、推荐、沟通作用,协助项目投资者与我县联系、洽谈,为项目成功落户我县发挥明显作用的单位和个人。
2、项目信息人是指向我县提供有价值投资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3、项目中介人、项目信息人包括中介公司,社会自然人。
(二)奖励条件
1、项目中介人或信息人引荐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在我县设立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新型能源、装备制造、食品加工、生物医药、绿色化工、新型建材、商贸流通、文化旅游等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
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
3、项目手续齐备(包括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证等)。
二、奖励标准及依据认定
(一)项目信息人。在我县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落地形成税收后,年纳税额1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年纳税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项目中介人。在我县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落地形成税收后,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项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鼓励优秀中介公司广泛参与我县的招商引资活动,签订招商引资合作协议。每年提供一定数额经费用于代理招商,组织投资企业来我县考察投资,举办项目对接洽谈会,项目落地后享受中介人奖励。
三、奖励项目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程序
凡符合奖励政策的项目,在项目签约后,由县商务局对项目中介人、项目信息人进行登记备案。
(二)项目信息人、中介人认定标准
项目落地后,外来投资方、受益方、县商务局及相关部门对项目信息人、中介人进行共同确认,县商务局负责登记备案,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认定
项目固定资产额的认定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其中:土地投资额以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为准;建筑物以工程招投标标的为准;机械设备以原始发票为准。县外资金依据公司章程或双方合伙协议中的出资比例予以确认,县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等单位确认后,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四、奖励资金的发放
本着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县财政局按受益比例筹集奖励资金,年底将奖励资金拨付县商务局,由县商务局负责发放。
五、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一事一议,并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本办法由卢龙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