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变化较大的地方为:一是政府采购限额有所提高。指协议供货和批量集中采购方式以外,纳入及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政府采购;二是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有所提高。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达到省级120万元、市级100万元、县级8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三是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四是同一预算单位不同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内同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服务、工程,原则上应当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发挥规模效益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