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1999]12号文件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分别管理,不能互相挤占。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可按发生医疗费用的数额划分,个人账户支付小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也可按门诊和住院划分,个人账户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对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可对每次住院设定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可依次降低;也可按病种划分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具体方式由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比例,在职职工为15%以上,退休人员比在职职工低3个百分点。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