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做好孤儿成年后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冀民[2015]62号)文件要求,从2015年6月1日起,领取孤儿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孤儿成年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专学校等全日制本科以下学校就读的,通过向户籍地县(区)民政部门提交在校就读证明原件及学生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可继续按照散居孤儿标准领取生活补助,直至学业结束。卢龙县民政局认真落实文件要求,积极做好相关人员的筛查核实工作,确保生活补助金准确、及时发放。
关键词:卢龙县,民政局,孤儿,生活保障